如何防范劳动领域“职业碰瓷”?专家回应

2021-06-21 来源:南方工报 作者:许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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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广东高院发布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一起员工一年内告了9家用人单位被认定“职业碰瓷”的案例引发热议。记者调查发现,劳动领域的“职业碰瓷”普遍存在短暂频繁就业、求职门槛低、缠诉滥诉等特点,尤以发生在中小企业为多。业内人士对此指出,用人单位规范用工是遏制“职业碰瓷”现象的关键所在。

  个案

  1年告了9家单位 木匠“职业碰瓷”被罚

  2018年9月,康某入职中山某家具厂。三个月后,康某以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家具厂支付赔偿金等近14万元。对此,家具厂主张康某入职该工厂只有3天时间,实为“职业碰瓷”。

  康某是否存在“职业碰瓷”呢?法院调查发现,据不完全统计,自2013年起,康某先后作为当事人,在江西赣州,福建莆田,广东深圳、广州、东莞、惠州、中山、江门等地参与了近30件案件的诉讼。其中仅2018年,康某在中山地区劳动仲裁机构以及法院提起的仲裁、诉讼就达10件,涉及9家用人单位。除此案外,康某尚有多起涉及劳动关系纠纷的案件正在中山和江门等地法院审理中。

  随着调查的深入,法院进一步获知,这位来自“木工之乡”江西赣州于都县的木匠康某,2015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6年获得法律资格执业证书,近年辗转沿海城市多个工厂打散工,短则数天,长则数月。在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康某均通过仲裁或者诉讼途径牟取远超过正常劳动报酬的大额经济利益。

  “康某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目的不是通过劳动获取报酬,而是利用自己掌握劳动争议纠纷方面的法律知识,丰富的仲裁、诉讼经验及收集保留证据的意识来牟取经济利益。”法院经审查认定,康某在诉讼中存在篡改重要证据并进行虚假陈述,其行为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恶意诉讼。对于康某所提交证据均不予采纳,对其诉讼主张不予支持。中山中院还以妨碍民事诉讼为由对其罚款5万元。

  特点

  短暂频繁就业 求职门槛较低 缠诉滥诉

  “职业碰瓷”的康某终于遭到当头一棒。而实践中,类似康某这样借劳动维权之名,行恶意索赔之实的“职业碰瓷”现象时有发生。据广东高院统计,近三年来,全省共审理涉嫌“职业碰瓷”的案件约272件,主要集中在广州、东莞、珠海、中山、河源等地,其中仅广州法院所审理涉“职业碰瓷”案件即高达141件;部分劳动者一人在不同地区提起的诉讼高达几十件,涉及十几家用人单位。

  广东高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在归纳各地法院审理的“职业碰瓷”案件时,总结发现该类案件普遍存在短暂频繁就业、求职门槛较低、缠诉滥诉倾向等特点。主要表现在“碰瓷”者专找规章制度不健全、经营管理不规范的小微企业求职,主观上没有长期稳定工作下去的打算,客观上在工作中故意表现懒散不服从安排等方式与单位产生矛盾,并以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或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等为由索赔。且因熟悉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因此“碰瓷”者在诉讼时会穷尽所有诉求,有的还会利用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进行虚假陈述,甚至个别“碰瓷”者存在伪造证据情形。

  那么,实践中“职业碰瓷”有哪些表现?广东高院环资庭法官黄小迪向记者列举了常见的三种情形。

  一是入职后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不同意缴交社会保险,或者离职时拿走用人单位保留的劳动合同及档案材料,利用工作便利在空白纸张上加盖印章进而虚构证据;二是找替身代签等不当手段签署相关的入职登记表、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表、离职表等文件,在诉讼时再申请鉴定;三是在工作中制造小事端,诱使用人单位对其解除劳动关系,从而向用人单位索赔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工资差额、提成、奖金以及补偿金、赔偿金等。

  值得一提的是,目前法律并未对“职业碰瓷”进行专门规定,在法律适用以及文书说理上基本未使用“职业碰瓷”概念,有关“职业碰瓷”的认定标准也未完全统一。“我们无法仅因劳动者频繁提起诉讼,就认定存在故意、恶意诉讼而对其进行惩罚,这需要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黄小迪法官告诉记者,康某诉家具厂一案是通过委托鉴定的方式认定了康某存在篡改案件重要证据并且在法庭上作出虚假陈述,从而对其作出了民事罚款的妨害民事诉讼惩罚措施。

  应对

  建企业内部黑名单 上裁判文书网查“案底”

  企业对“职业碰瓷”人唯恐避之不及。记者调查发现,不少企业通过建立内部黑名单、利用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平台查询员工“案底”等方式进行防范应对。

  广州某电器公司人资部门负责人向记者坦言,公司内部确有黑名单制度。“一经发现是‘碰瓷’,会在招聘用工系统进行特别备注,备注之后将永不录用。”而更多中小企业,则通过同行组建的企业联络微信群和人脉圈互相“通气”,试图在第一道关卡就排除有“碰瓷”前科和嫌疑的求职者。

  记者留意到,针对近年来屡屡发生的劳动者“碰瓷”企业的现象,2020年4月,浙江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率先发布全国首个“劳动者维权异常名录”,劳动者连续3年内,在同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5件以上或者在全市范围内申请仲裁7件以上即会被纳入“劳动者维权异常名录”。纳入“劳动者维权异常名录”的劳动者,将被通报到辖区内各劳动中介、人才市场、行业协会等相关单位,并嵌入相关业务系统,在劳动监察、仲裁、审判等环节自动识别自动提示,对相关案件从严审查。

  不过此举却引发极大争议。“列出劳动者维权黑名单,这种做法的合法性值得商榷。‘职业碰瓷’属于运用法律手段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如果其不存在伪造证据等违法行为,很难说其是违法的,如将其纳入异常名录,客观上造成‘封杀’的效果。”广东劳法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蒋四清对此表示。

  因此,相比于不能轻易示人的黑名单,越来越多企业更青睐通过裁判文书网查询甄别。

  “一查,涉及这个求职者的案子哗啦一大片,那肯定是不敢招进来的。”东莞一家建筑公司的法律顾问严先生庆幸自己曾用此方法查出求职者的“黑历史”,为顾问企业把好了关。深圳龙岗某企业人士则向记者透露,一般企业会先观察员工素质是否和岗位匹配。“自身业务或专业素质高,却只应聘普工,对报酬也不在意,就很可疑。”该人士表示,“假若再在裁判文书网查询到该员工的应诉劳动维权案件超过两个以上,那十有八九就是‘职业碰瓷’了。”

  建议

  单位规范用工可堵被“碰瓷”漏洞

  对于企业费尽心思的种种防范“碰瓷”之举,已在东莞打工超过20年的杨福明却不以为然,“正所谓苍蝇不叮无缝的蛋,如果企业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劳动者想‘碰瓷’也没辙”。在过去几年里,他也曾进出数家企业,和单位打过多场劳动官司。他坚持认为,如果企业有过错在先,他支持其他劳动者像自己一样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碰瓷’者只是极少数,绝大部分劳动者都是循规蹈矩的,我们既要诚信工作,又要敢于并善于对用人单位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说‘不’。”

  蒋四清对此表示赞同,在他看来,“职业碰瓷”固然扰乱了和谐的用工秩序,但追根溯源,是企业用工管理制度和行为的不完善、不规范,才给“碰瓷”者谋取不法利益以可乘之机。为此,他建议,在加强对职业碰瓷惩戒的同时,用人单位也要练好内功,依法用工,规范管理。

  黄小迪法官建议,用人单位可积极探索信息化用工管理手段。如针对“碰瓷”中屡见不鲜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纠纷问题,可以积极探索由第三方平台接入的电子劳动合同制度,实现人脸识别、在线签署、管理、保管劳动合同,尽可能避免因漏签、延签、忘签、他人代签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此外,对诉讼过程中发生的不诚信行为采取训诫、罚款、拘留等措施进行惩戒;对某一时期超过合理限度反复提起诉讼的当事人,采取更严格审查标准。

  “‘碰瓷’和黑名单会导致劳资双方对立,都应该受到指责。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实现共赢,才是一致的目标。”省总工会维权工作部负责人对此表示,用人单位应该通过规范用工行为主动消除被“碰瓷”的漏洞,通过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来提升企业竞争力。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机构或工会组织举报,纠正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相关职能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当然,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也是职工的法定权利,工会组织会为合法权益受侵害的职工提供法律帮助。但是,仲裁和诉讼绝不能作为谋取不当利益的手段。”

  编辑:白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