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评 |发挥好媒体的安全生产舆论监督权

2023-06-06 来源:南方工报 作者:詹船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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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6月是第22个全国“安全生产月”,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将依托各类媒体资源,开展系列宣教活动,宣讲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普及安全知识,进一步提升社会公众安全意识和避险逃生能力。与此同时,为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还将加强问题隐患和反面典型曝光。(6月2日《南方工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这条规定是应急管理部门依托媒体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加强问题隐患和反面典型曝光”的法律依据。这一条款也是媒体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应尽义务和可行权利之明确规定,让人感到沉甸甸的责任,尤其是“舆论监督”四字,真可以说是字字千钧。

  安全生产是“人命关天”的大事,安全生产必须防患于未然,不容有一丝漏洞、半点死角,单靠应急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责任人,是无法做到“眼观六路、耳听八方”的,必须群策群力、群防群治,尤其需要媒体发挥好舆论监督的功能,使违反安全生产的行为、单位和个人“无所逃于天地之间”。

  所谓舆论监督,不单是事后的播报,更重要的是走在前头,“报”患未然,敢于批评监督。但我们发现,在一些事故发生地,事后的播报尚且阻力重重,更不用说事前的批评监督了。一些部门和领导过于自信,以为能自管所辖,对舆论监督持不欢迎态度;更有一些地方出于地方保护和自我保护的私心,对媒体粗暴驱赶。因为这种舆论环境,一些媒体自己也淡化了对安全生产所负有的舆论监督之责,从而“报喜不报忧”,或满足于“拿通稿”交差。这本身就是很不“安全”的“生产”。

  所以,舆论监督,不光是依托媒体配合做规定的曝光和宣传,还要放手让媒体发挥主观能动性,尽其主体责任,按策划和线索去报道一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行为和现象;同时,允许自己本身也是媒体舆论监督的对象,这样才能提高老百姓的安全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于2021年6月10日修改后于同年9月1日起施行,被称为“新的安全生产法”。“新法”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增加了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等条款,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加大了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学习“新法”,我们应对媒体在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的“舆论监督权利”更有认识、更有信心。(南方工报评论员詹船海

  责任编辑:张苑

       二审: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