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其争论“48小时”, 不如关心劳动者的健康
南方工报评论员 刘靓
据媒体报道,日前,茂名某区财政局长陈某约人谈公事时,突感身体不适,于是回家,后送医抢救,89个小时后,陈某死亡。当地人社局以超过48小时为由不予认定工伤。陈某之妻黄某起诉人社局被法院驳回,目前黄某已提起上诉。
消息一出,网友一片哗然。有人认为,连财政局长这样的实权人物,都会遭遇维权难,何况平民百姓?对这种观点,笔者不敢苟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48小时”。有观点认为,这个时限把人们置于一个悖论,有点非人性化。比如,病人被送医院急救,48小时内没有脱离危险,是停止抢救,还是继续抢救呢?交给家属做选择,从人性、人情、人伦都说不过去。因此,有人建议,将“48小时”延长至3—5天或更长的期限。
其实,“48小时”是否科学合理,官方早有定论。近年来,人社部多次在答复全国人大代表的议案时均明确,“48小时”的出炉,有特定的背景和科学的依据,并不是机械地定一个界定期限。在医学上,“48小时”是黄金救治时间。在法理上,劳动者因自身疾病倒在岗位上,本身就不是工伤。但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亡”的规定,是考虑到此类情况导致的死亡可能与工作劳累、工作紧张等因素有关,遂将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由工作原因造成的“事故伤害”范围扩大到“因病”范围,实际上是扩大了工伤保险的职能范围。
人社部的答复很明确,“48小时”的规定弱化了对“工作原因”的要求,将工作受伤扩大到了突发疾病,给予了劳动者扩大的保护,是对传统意义上工伤认定的突破。
至于有人建议将“48小时”延长至3—5天或更长的期限,由于也有时限,同样会遭诟病,比如为啥不延长10天或更长等。这样,对时限的争论将无休止。
笔者认为,对“48小时”的争论毫无意义,它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劳动者的身体健康问题。
2021年5月17日,世界卫生组织和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发布的全球首份关于长时间工作对健康影响的调查报告显示,仅一年中,全球有74.5万人死于长时间工作。平均每分钟,就有近1.5个人因为加班而死亡。而这份报告中的“长时间”,指的是每周工作55小时,比996还少17个小时。
另据国家心血管病中心发布的《中国心血管病报告2018》数据显示,我国每年猝死人数超过55万,这意味着平均每天有1000多人猝死,猝死已成为仅次于自杀和意外死亡的第三大杀手。
从两份数据可以看出,过劳死、猝死不少与工作有关,比如工作压力大、严重超时加班加点、超负荷工作等。
因此,与其争论“48小时”,不如关注一下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并正视和解决以下四个问题,让劳动者工作得更加安全,更有尊严。
一是确保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严禁超时加班加点,不折不扣地执行带薪休假制度,让劳动者能休、敢休,确保劳动者在休息休假时不会降低工资待遇。
二是关心爱护劳动者,通过福利体检和职业健康体检,及时排查劳动者身体不良状况。一方面,对一些有岗位禁忌的人员,要及时调整岗位。比如,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劳动者,女职工和未成年人均有高温作业禁忌;另一方面,加大关心关爱力度,妥善解决患病劳动者的工作和生活困难。
三是科学合理地制定与岗位匹配的劳动强度和劳动定额。这些指标可参考同领域、同行业或同岗位的平均值。如果某人的劳动定额明显高于甚至数倍于这个平均值,或者一人身兼多职,就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
四是积极改善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落实劳动保护措施,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确保劳动者的职业卫生和劳动安全。尤其在目前的高温天气期间,要合理调整工作时间等,落实防暑降温措施,防范中暑、热射病等意外的发生。
对这些问题,人社、安监、卫生健康等政府职能部门负有监管责任,工会组织负有监督责任,用人单位负有用工主体责任,劳动者负有自觉遵章守纪的责任,只有多方合力,诸如猝死、过劳死等悲剧就会越来越少。
8月1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印发通知,联合制定印发《工作场所高温和高寒天气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参考文本)》(详见本报8月14日一版报道),明确了备受劳动者关注的高温高寒天气作业范围、劳动保护措施、工作时间安排、津贴支付、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等内容,为用人单位和广大劳动者提供了可操作的规范和指南。
希望各方以此为契机,各司其职,依法履职,合规用工,为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安全撑起一片蓝天。(来源:南方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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