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评 | 订立电子劳动合同应尊重劳动者的选择权

2021-07-13 来源:南方工报 作者:刘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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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了《电子劳动合同订立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要求各地加大宣传力度,指导有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意愿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照《指引》协商一致订立电子劳动合同,确保电子劳动合同真实、完整、准确、不被篡改。

  去年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有些地方尝试性推出电子劳动合同,在法律界引起不小争论。因为《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不同于一般合同,它的特殊性在于,除了具备财产属性之外,还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劳动合同能否适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是否属于书面劳动合同存在争议。

  为此,人社部办公厅专门发文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469条也明确:“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这为电子劳动合同的合法性提供了法律支撑,为电子劳动合同走到前台铺平了道路。

  事实上,人社部推行电子劳动合同也非心血来潮。我们现在用的纸质劳动合同,虽然看得着摸得到,感觉让人签得踏实、用得放心,但在实操中弊端不少,比如:劳动者违反诚信,出现代签乱签问题;异地签订,影响工作问题;没有提醒功能,延误续签问题;劳资双方随意篡改文字、数字等问题;保管不慎丢失问题,为引发劳动争议埋下安全隐患。

  而这些防不胜防的问题,很可能在电子劳动合同中得到有效解决。《指引》明确规定,“具备身份认证、电子签名、意愿确认、数据安全防护等能力,确保电子劳动合同信息的订立、生成、传递、储存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满足真实、完整、准确、不可篡改和可追溯等要求”。这就让造假增加了技术难度;在平台上签订,异地也方便;劳动合同到期之前会自动警示提醒;电子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可以随时调取,但不能篡改,保存在平台,不用担心自己保管不当丢失。

  当然,电子劳动合同纵有千般好,在订立过程中都要讲究原则——自愿、协商一致。对此,《民法典》、《劳动合同法》都作了专门强调。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签订电子劳动合同前,应遵从劳动者意愿,并与劳动者协商且达成一致,才可以签订。而此间,劳动者有选择的权利,既可选择签订电子劳动合同,也可选择签订纸质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明确表示不愿意签订电子劳动合同,并要求签订纸质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仍单方强制要求签订电子劳动合同,就违反了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是可以拒绝的。一句话,是否订立电子劳动合同,应从实际出发,尊重劳动者的选择权。

  因此,在推行电子劳动合同前,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都要做足宣传、解释等相关工作,以得到劳动者的充分理解和支持。

  编辑:白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