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评 | 三问天猫:开除遭性侵女工依法了吗?

2021-12-14 来源:南方工报 作者:刘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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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媒体报道,2021年8月初网上曝出“阿里女员工遭性侵案”以来,事件多次登上热搜榜并衍生多起相关诉讼案。12月9日,当事人周某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她已在11月底收到了落款为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寄来的纸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称周某违反了《阿里巴巴集团员工纪律制度》一类违规行为第1.5.3条规定。

  女员工举报遭上司性侵,不仅没得到用人单位的安抚,还被解除劳动合同。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猫”)及其母公司阿里巴巴集团(以下简称“阿里”)旋即在网络上成了众矢之的,网友们纷纷质疑天猫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通过分析案情发现,天猫的行为确实存在不少瑕疵,笔者不禁提出三问:

  一问:天猫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是否合法?

  天猫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是《阿里巴巴集团员工纪律制度》,这就涉及两个问题:

  一是该制度本身是否合法?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通过民主程序制定,且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向劳动者公示。如果阿里没有这么做,则该制度对公司员工无约束力。

  二是天猫员工能否适用阿里的规章制度?天猫作为阿里的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基于劳动合同的相对性,子公司劳动者的用人单位,是子公司而非母公司,子公司将母公司阿里的规章制度直接适用于本单位职工,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事实上,包括天猫所在地浙江省在内的大多数法院,在裁审中并不支持这种做法。

  二问:天猫解除劳动合同有否征求过工会意见?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从案情来看,天猫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前是否事先通知过工会不得而知。如果没有依法走这道程序,就涉嫌违法解除。

  目前,暂不清楚阿里有否成立工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即便没有成立工会,用人单位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也应履行这道程序。司法界主流意见认为,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避免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保障职工劳动权利和生存权利的立法意旨来看,即使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基层工会,也可通过告知并听取职工代表意见或者向当地工会组织(行业工会组织)征求意见等变通方式来履行告知义务,否则就会助长用人单位抵制成立工会之风,对已经成立工会的用人单位也不公平。

  三问:天猫接到女员工被性侵的投诉,有效作为了吗?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劳动生产特点,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在处理女职工性骚扰申诉时,应当依法保护女职工的个人隐私。

  本案中,周某遭遇性侵后向公司申诉,天猫理应及时处理,并依法保护周某的个人隐私。但从案情来看,作为用人单位的天猫,其作为显然没有得到周某的认可。作为中国互联网的头部公司,阿里、天猫有否起到维护职工权益的表率作用值得怀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