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评 | 判断监控员工邮件是否合法需多方考量

2022-02-22 来源:南方工报 作者:刘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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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媒体报道,近日,有网友曝料知乎使用一款行为感知系统,可监测劳动者离职倾向和怠工等情况。据网传的图片显示,在该行为感知系统后台,用人单位可查看有离职倾向劳动者的详细上网情况,比如截图示例中的鞠姓劳动者共访问求职网站23次,投递简历9次,含关键词的聊天记录254条。

  针对用人单位监控劳动者邮件的行为,网友一边倒地认为其侵犯了劳动者的隐私权,属于严重违法!网友援引的是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认为电子邮箱属于民法典意义上的个人信息范畴,属于公民的隐私,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非法侵犯。

  但在司法实践中,不少判例显示,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合理使用监控软件不违法。一些判例认为,用人单位提供的办公邮箱,所有权属于用人单位,应定性为用人单位的隐形财产,具有专属性,只用于处理用人单位事务。互联网接入单位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措施,可以记录并留存用户使用的互联网网络地址,记录、跟踪网络运行状态,监测、记录网络安全事件等。因此,用人单位基于经营管理需要,可以对劳动者的工作电脑、电子邮件进行检查或监控,不能简单地以劳动者的隐私权为由剥夺用人单位借助科技手段提高工作效率和进行管理的权利。

  二者相比,网友更多的是考虑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裁判机构则更侧重于尊重用人单位用工管理权及维护网络安全的需要。孰是孰非,难有定论。但从劳动关系的从属性来看,笔者更倾向于司法判例的观点。因为劳动关系的从属性决定了劳动者在工作中应服从于用人单位的指示和管理。

  但是,用人单位这种管理权也不能无限放大,根据《劳动合同法》《网络安全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对监控行为履行明示和告知的义务,以保护劳动者的知情权和隐私权,且单位应妥善保管和使用所收集的信息。这就要求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不能笼统规定劳动者“不得使用工作邮箱处理与工作无关的个人事务”等,而应明确监控的目的、范围和时间等信息。尤其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在监控邮箱时,应当区分邮箱类型,如果劳动者确实在工作时间利用自己的私人邮箱从事私事,就应当经过劳动者许可,否则就有侵犯劳动者隐私权之嫌。

  综上,判断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使用监控软件是否合法,需要多方考量,既要尊重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权,也要保护劳动者隐私权和知情权,还要考虑到维护网络安全的需要,缺少任何一项去评价都有偏袒之嫌。

  另外,还有个问题需要说清楚。目前,用人单位除了利用感知系统监控劳动者外,会在办公场所安装摄像头,那么这种行为合法吗?从目前我国一些法律法规来看,并没有禁止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安装监控设备。法无禁止即可为,但也不代表可以胡作非为,更不能突破法律底线,某些场所仍属禁区。以广东为例,《广东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第七条明确规定,禁止在旅馆客房,劳动者、学生等宿舍,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等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场所和区域安装视频监控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