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评 | 疫情防控,广大职工不要当“逃兵”

2022-04-12 来源:南方工报 作者:刘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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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当“逃兵”,不遵守不配合,最终付出了“丢饭碗”的代价。4月7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案件,广州一男子因没有配合防疫而被公司辞退,诉至法院后,又被判败诉。(详见南方工报2022年4月12日第7版)

  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动态清零”的关键时期,但全国新增本土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快速增长,部分地区社区传播仍未阻断,疫情仍在高位运行,防控形势严峻复杂。

  面对这种形势,全国上下众志成城,同心抗疫,共克时艰,而广州某公司设计师谢先生却当“逃兵”,以自行隔离、不具危险性为由拒绝配合提交相关报告或进行核酸检测,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最后被公司炒鱿鱼一点都不冤。

  事实上,在疫情防控中当“逃兵”,后果是非常严重的!

  首先,一人当“逃兵”,全家都“遭殃”,甚至危及身边人。

  在疫情下,大家都要各自安好。因为你的健康安全,关系到你的家人、亲戚朋友、单位同事,以及在路上、车上、公共场所与你擦肩而过的人群,甚至事关经济良性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这不是危言耸听,有真实案例为证——据媒体报道,4月5日,宁某某和党某某母女两人,从上海去往杭州,一路上刻意隐瞒行程,去杭州逛商场喝咖啡,导致某商场2000多人滞留,搞得人心惶惶。

  其次,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你想逃也逃不脱。

  一方面,高科技、大数据让不遵纪守法的人无处遁形。我们每个人的出行和日常生活都离不开行程卡,它能有效记录我们的行程轨迹,对于我国的疫情防控作出了不可替代的贡献。

  另一方面,国家对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有明确的法律责任追究制度,轻者要负民事责任,重者要负刑事责任。

  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一)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值得注意的是,疫情防控期间,为妥善处理好因疫情引发的劳动争议,人社部、最高人民法院及各省市先后出台了相关“指南”,从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方面作了保护性规定,为劳动者撑起了一把“保护伞”。但是,劳动者不能因为有人“撑腰”,而忘乎所以。一旦触碰法律红线或道德底线,照样会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

  劳动者不能当“逃兵”,用人单位也如此,绝不能假借劳动者违反疫情防控为由无故炒人,来规避用工主体责任。虽然上述案件的判决结果充分尊重了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但是,劳动者违反疫情防控政策,并非必然导致劳动关系解除。实务中,除了对已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外,对于只是被行政拘留的劳动者,则需根据用人单位制定的制度执行。如果用人单位制度规定“被拘留属于严重违纪”且履行过民主程序的,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如没有相应规定,则不宜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就会涉嫌违法,建议以合理方式与劳动者沟通、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以职工辞职形式终止劳动合同。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希望广大职工群众千万不要当“逃兵”,而要有担当,应站出来全力支持和协助政府的各项政策的落实,为“动态清零”尽早实现贡献一份应有之力,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南方工报评论员刘靓)

  责任编辑:戴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