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7月1日起失业保险金按最低工资标准90%计发

2022-06-03 来源:南方工报 作者:许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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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工报讯(全媒体记者许接英)6月1日,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决定,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改主要围绕推动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改革,与国家现行政策规定相衔接,适应“放管服”改革等方面,重点对涉及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失业保险参保范围、待遇计发标准、申领流程等条文进行修改完善,进一步推动我省失业保险工作发展,在保障民生、促进就业、预防失业方面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条例》修改后,将按照国家规定,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失业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前,失业保险基金由各地级以上市统筹。此次修改将全面提升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

  统筹层次提升也将进一步方便参保人员的转移流动。原《条例》中,职工、失业人员转移失业保险关系,需要凭本人身份证明及失业保险参保凭证,向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转移申请。《条例》修改后,职工、失业人员在省内跨地级以上市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保险关系随同转移,缴费时间和领取期限按照规定累计计算,不用办理转移手续,进一步方便参保人员,促进人才流动。

  这次《条例》修改,还明确了失业保险金计发标准,规定失业保险金按照失业保险金领取地地级以上市最低工资标准的90%按月计发,省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可以适当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

  《条例》明确探索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制度。2021年年底,我省出台了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试行办法。本次《条例》修改专门增加一条,明确省政府可以根据国家规定探索建立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制度,这对补齐我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制度空白,保障灵活就业人员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修改中,突出经办服务便民利民要求,促进失业保险金申领业务的“一次办、就近办、网上办”,进一步便利失业人员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如将应当向最后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修改为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可以选择政务服务平台或者到现场办理等,最大程度上方便群众办事等。

  责任编辑:戴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