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制度规定加班费统一标准是否合法?

2022-09-05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作者:孟晓蕊 姜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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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不倒翁连环话丨用制度规定加班费统一标准是否合法?

  “我算过了,根据我的工资标准,休息日加班费至少也应该是每天400多块钱。公司现在才给我每天280元,这不是占我的便宜吗?”“你可别瞎说,加班费给多少钱,这可是公司根据民主程序制定的制度规定的,大家都按这个来,怎么到了你这就成占便宜了呢?”虽然劳动关系解除了,但贾某和公司人力资源部刘经理还在为该不该补发加班费吵个不停。

  贾某所在的公司一年前通过民主程序修改了薪酬制度,其中关于加班费发放标准,规定员工周六、周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调休的,按照每人每天280元的标准发放加班费。贾某是公司行政部门员工,工资标准为每月5000元。去年年底,贾某因为为公司操持年会的原因,经常在休息日加班,公司均按薪酬制度发放了加班费。但是最近,贾某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时,要求公司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加班费差额。这让刘经理吓了一跳:明明公司有制度标准,哪又跑出一个“法定标准”?为此双方争执起来。刘经理坚持公司按照民主程序制定的薪酬制度是有效的,就应该依据这个标准发。

  无奈之下,贾某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裁决公司按照自己的工资标准重新计算和补发加班费差额。

  在仲裁调解阶段,代表公司应诉的刘经理开始时仍然坚持自己的观点,认为加班费标准可以统一以制度形式固定下来。但仲裁员却告诉他,加班费还真是需要因人而异,有关加班费的规章制度也必须合法才有效。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对加班费的计发有强制性规定。其中,对于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其日或小时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这是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加班费的最低标准。

本案中,公司制度中对加班费支付采取统一的定额标准模式,没有考虑到每位员工的月工资标准不同,加班费的计发基数也是不同的。当某位员工月工资较高,以其月工资标准为基数并按法定的双休日加班费计发公式计算,其应得加班费高于公司制度中规定的定额标准时,公司以定额标准支付的行为就违法了。此时这个制度条款就属于无效。贾某就属于这种情况。

  因此,公司应当依据法律规定,按照法定的计算方式(5000元÷21.75×2)计算贾某应得的双休日每日加班费,并补发差额。

  仲裁员的说法和说理让刘经理心服口服,公司最终与贾某握手言和,公司依法补发了加班费。(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作者:孟晓蕊 姜伟伟)

  责任编辑:戴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