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被自己的车撞死 保险公司被判赔付95万多元!

2022-09-06 来源:南方工报 作者:王艳 任秋雯 罗静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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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工报讯(全媒体记者王艳 通讯员任秋雯 罗静雯)司机都知道,开车上路,一怕追尾,二怕溜车。说到溜车,茂名信宜市的司机杨师傅把车停在斜坡,他怎么也没有想到下车后,竟被发生溜车的车辆将自己撞死!那么,被自己的车撞死,这责任该由谁来承担?法院认为此种情况属于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险的赔付范围,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付95万多元。

  2020年3月24日,杨师傅驾驶一辆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运输混凝土,将车停在信宜市一沙砖厂路段的斜坡上卸载混凝土后,便下车检查卸载情况。不料,车辆突然向下滑行碰撞了杨师傅,造成杨师傅当场死亡。事发后,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该交通事故属于意外事故,杨师傅无责任。此后,杨师傅的家人将保险公司诉至信宜市人民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范围内予以赔偿。

  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交强险有关条款规定,受害人不包括被保险人即投保人及驾驶员。杨师傅不符合条款中关于受害者的定义,不属于交强险的赔付范围。根据商业险有关条款的规定,杨师傅属车上人员而非保险合同的第三者,不属于商业险赔付范围。

  信宜法院审理认为,机动车作为一种交通工具,“第三者”和“车上人员”均不是永久的、固定不变的身份,二者可以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相互转化。事发前,杨师傅确系操控涉案保险车辆的驾驶员,但事故发生时,其已经在时间和空间上转换为第三者。因涉案车辆致使第三者产生的损失,应属于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险的赔付范围。最终,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付95万多元给杨师傅的家人。

  责任编辑:戴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