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主播“私播” 构成违约被判赔3万

2022-09-09 来源:南方工报 作者:王艳 梁政
分享:

  南方工报讯(全媒体记者王艳 通讯员梁政)随着直播行业快速发展,不少人入行当起了网络主播,却不知签约经纪公司背后隐藏巨大的违约风险。近日,茂名信宜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网络主播与网络直播平台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案。

  2021年2月,小红与当地一家颇有名气的经纪公司签订了《直播艺人签约合同》,约定合作时间为3年。根据合同约定,未经经纪公司书面许可,小红不得到任何非经纪公司安排、接洽的所有网络平台进行直播;若小红违约,应向经纪公司支付不低于20万元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经纪公司对小红开展培训、指导等工作,并策划、安排小红在某直播平台进行互联网直播演艺活动。

  直播了一段时间后,双方因直播收益分成问题发生纠纷,经数次交涉未果,小红遂向经纪公司提出停播申请,并承诺在停播期间继续履行合同,不从事与直播相关的任何事业,不参与第三方直播公司的运营、策划、人事、管理等事宜。然而,停播期间,小红多次在另一平台上私自进行直播活动。为此,经纪公司将小红诉至法院,要求小红按合同约定向经纪公司支付违约金2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红与经纪公司签订的《直播艺人签约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小红在合同有效期限内,未经经纪公司同意,私自在某平台上进行直播的行为,违反双方签订的协议内容,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由于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20万元违约金远远高于经纪公司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结合双方实际履行合同的时间、小红的违约程度、经纪公司对小红的投入成本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应依法予以下调。最终,法院判令小红向经纪公司支付违约金3万元。

  责任编辑:戴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