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不可不知的涉疫劳动权益

2022-11-29 来源:南方工报 作者:许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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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经营受疫情影响可以拖着不发工资吗?劳动者被隔离期间工资如何发放?快递员义务配送保障物资却被解雇……当下,疫情防控形势复杂严峻,当涉疫劳动争议发生时,劳动者应该如何维护劳动权益?日前,记者根据职工报料、12351广东职工热线平台,以及法院判决,梳理出三个涉“疫”劳动纠纷典型案例解析,供读者参考。


  案例1

  企业能否以封控为由无限期拖欠工资?

  不行!延迟发放工资不得超过30天

  案情回放:今年10月12日,老李应聘到广州市海珠区昌岗西路一家丰网快递站上班,职务为夜班拉货司机,双方约定日薪为300元,每月休息两天。10月30日,老李因家中有事向老板请假三天。11月3日,当老李打算返工时,老板告知他,因货量减少,他的工资要由原来的9000多元降至8000元。老李不同意,表示接下来的“双十一”,工作量只多不少,这样降工资是在变相逼自己辞职。于是老李向老板提出辞职,要求老板把10月份的5000元工资给自己结清。在老李的一再要求下,老板同意11月15日支付工资。

  没料到,11月11日,老李工作的丰网快递站因疫情被管控了,快递业务也跟着停摆。老板也以此为由拖延支付工资。老李说自己现在佛山,因疫情没法上门和老板索要工资。他担心,如果一直被封控下去,就无法讨回自己的工资,于是通过本报维权“码上行”报料投诉。

  11月23日,记者电话联系了老李工作快递站的老板吴先生。吴先生证实了老李的讲述。他表示,自从被封控后,公司业务就停滞了,快递员送不了快递,也收不回快递费,自己还要借支给快递员生活费,现在实在无力支付老李的工资。他表示,等到一解封,公司恢复正常经营有收入了,就想办法给老李发工资。

  相关法规: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2020年4月联合发布的《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2条规定,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延迟发放工资未超过30天,或者未依法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企业是否可以疫情防控为由无限期拖延支付工资呢?当然不行。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吴磊表示,首先,根据规定企业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若企业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其次,疫情期间,企业与劳动者应当同舟共济,共克时艰。若企业确有困难不能按照约定支付工资的,应当与劳动者友好协商确定工资支付的日期和金额。至于延迟的日期,根据上述法规,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延迟发放工资未超过30天,或者未依法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因此,延迟一般不得超过30天。劳动者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投诉,要求企业依法支付劳动报酬。


  案例2

  员工因疫情被隔离,企业能否只发一半工资?

  不行!应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案情回放:今年2月3日,12351广东职工热线接到职工黄女士来电。黄女士反映,她于今年1月21日入职珠海安保集团有限公司从事防疫安保工作,有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每日工资600元。当工作到1月31日时,因疫情原因,政府需要对参与防疫工作人员进行集中隔离7天。黄女士表示,公司原来开会时曾承诺隔离时也是按照每天600元的工资发放,但是实际隔离期间公司只按每天300元发放,现公司拖欠包括职工在内30位员工约6.3万元的工资未支付,一直追讨无果,希望工会介入协调,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规:《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律师说法:12351热线值班律师表示,依据上述政策法规,被政府集中隔离的企业职工应按正常劳动支付工资。用人单位的行为确实存在涉嫌违反政策法规的情形,职工可以向当地工会组织申请协调解决,或者向当地的人社部门投诉解决,也可以提起劳动仲裁。

  接到黄女士的电话后,值班律师为黄女士下了投诉工单。接到投诉后,经珠海市香洲区总工会的积极调处,涉事企业于2月3日与职工再次协商后同意足额支付工资,并于2月7日兑付到位。2月14日,经回访,黄女士证实,经工会主动协调处理,包括她在内共30名员工拿到工资差额共约6.3万元,事情已得到解决。


  案例3

  快递员义务配送生活物资算不算严重违纪?

  不算!其未获取私人不当利益及损害公司利益

  案情回放:雷某是广州某快递公司的快递员。2020年4月,因疫情原因,广州市番禺区亚运城等大型小区封闭,石楼镇禁毒办负责人向雷某提出,希望顺丰协助配送一些生活物资给部分石楼镇居民,雷某随即向直属营业部经理请示,经批准同意后,分部便安排了几名对应区域的快递员协助配送,每天配送1至2户居民,不到半个月就结束。

  不料,此举被公司得知后,认为雷某在工作时间给小区居民配送生鲜食品,进行兼职活动,并不属于公司安排的任务,也不属于政府部门安排的任务,系雷某的私人行为。无论是否谋取私利,都应评价为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的行为,公司以此为由与雷某解除了劳动关系。

  雷某认为,他并不存在利用公司资源进行兼职活动的行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依据,依法应当向其支付赔偿金。雷某表示,自己协助石楼镇禁毒办配送生活物资是经过营业部负责人同意的,系履行工作任务的行为,不违反规章制度。自己也并没有从中收取任何费用或谋取任何私利,而且协助配送生活物资持续时间短、涉及范围很小、涉及人员仅为几名对应区域的收派员,收派员在收派件时一并协助配送生活物资,完全没有影响正常的快递收派工作。况且营业部短暂地协助石楼镇禁毒办配送生活物资并不会损害公司的利益,反倒有利于维护公司与政府的关系。

  处理结果:当地劳动仲裁委认为,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雷某在工作时间利用公司设备从事涉案物资派送工作,以获取私人不当利益及损害公司利益。一审法院也认为,公司并未提供雷某谋取私利的有效证据,依法判决公司向雷某一次性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约35.7万元。判后,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中院。今年9月,二审判决驳回公司上诉,维持原判。(南方工报全媒体记者许接英)

  责任编辑:戴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