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工报讯(全媒体记者许接英 通讯员曾洁赟 罗洁)12月26日,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第五批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纠纷典型案例。本次发布的案例内容主要涉及跨境投资、跨境贸易、跨境继承,保护香港“老字号”和自然人肖像权益,以及依法确认香港法院法律文书等,体现了广东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投资、经营、创新、创业,为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司法规则衔接、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提供服务和保障的生动实践。
其中,在苏某兵诉詹某玲执行异议之诉中,人民法院依据香港法律认定被剔除解散的香港公司股东的权利义务,维护公司法人与股东的独立人格,保障市场交易秩序。
安达公司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的公司。广州居民苏某兵与香港安达公司签订临时雇用(船员)合同,被安排在“第一华夏”轮提供劳务。2010年3月,苏某兵在该轮上受伤。经法院判决,香港安达公司应向苏某兵支付误工费等共计38万余元。因香港安达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苏某兵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未能发现香港安达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2018年12月21日,香港安达公司解散。2020年,苏某兵申请追加香港安达公司解散前的股东詹某玲作为被执行人,法院裁定驳回其申请。苏某兵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主张詹某玲作为香港安达公司解散前的股东应就公司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广州海事法院一审认为,詹某玲作为解散前香港公司的股东,权利义务的认定应适用《香港公司条例》等香港法律。香港执业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苏某兵作为债权人在香港安达公司被剔除解散后,若需要安达公司继续承担债务,需要先申请恢复香港安达公司的注册。苏某兵未申请恢复香港安达公司的注册,也未能举证证明詹某玲存在未缴足所持股份款项或存在“隐瞒真正行事人身份”或“刻意安插其控制的公司以逃避现有的法律责任或限制”等可以“刺破公司面纱”的情形,其要求詹某玲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不符合香港法律规定。
法院经审理采信了该法律意见书,遂依照《香港公司条例》第765条第(4)款规定,判决驳回苏某兵的诉讼请求。苏某兵未提起上诉。
责任编辑:戴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