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类乙管”后再无“新冠全薪假”

2023-01-11 来源:南方工报 作者:黄细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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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卫生健康委2022年12月26日发布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更名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同时,自2023年1月8日起,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由“乙类甲管”调整为“乙类乙管”。这是我国新冠疫情防控政策的一次重大调整。

  政策调整后,引发了用人单位用工管理与劳动者劳动保障等方面的一系列新问题,这将会给劳动者上班、请假、工资支付等带来哪些影响?最近,广东人社等相关部门积极回应,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释疑解惑。

  关键词:隔离

  不再强制隔离 不再判定“密接者”

  问:劳动者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是否需要强制隔离?对于“密接者”,是否可以申请假期?

  答:不用强制隔离,不再判定“密接者”。

  自2023年1月8日起,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对新冠病毒感染者不再实行隔离措施,不再判定密切接触者;不再划定高低风险区;对新冠病毒感染者实施分级分类收治并适时调整医疗保障政策等。故不再存在劳动者以“密接者”身份申请假期的问题。但对于抗原检测确认阳性的员工,企业应从对全体员工健康负责的角度,适当安排感染员工休假或居家办公。

  问:劳动者能否以单位“有阳”为由拒绝到岗提供劳动?

  答:一般不可以。

  “乙类乙管”后,劳动者不能仅仅因为工作场所有感染风险而拒绝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应做好相关消杀工作,提供口罩等防护用品,为劳动者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特殊人员(比如孕妇、有基础疾病或免疫功能缺陷的高危人员)考虑自身情况要求居家办公的,可以同用人单位充分沟通,获得批准后居家办公。

  没有合理理由拒不到岗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依据规章制度处理。

  关键词:工资

  “阳了”治病休息期间 发放病假工资

  问:实施“乙类乙管”后,劳动者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停止工作治病休息期间,用人单位应如何发放工资?

  答:可发放病假工资。

  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后不能上班的,按病假处理,不再享受正常工资,但可以享受病假工资。1月8日以后,用人单位不再需要按照甲类管理支付居家治疗的感染者正常出勤工资。如果劳动者感染新型冠状病毒需要休假治疗,并办理了相关病假手续,用人单位按病假处理。

  病假期间工资可参考《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问:实施“乙类乙管”后,劳动者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如何休病假,享受医疗期待遇?

  答:感染了新型冠状病毒后需要停止工作治病休息才能休病假,享受医疗期待遇。

  按照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劳动者因患病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医疗期。

  纳入“乙类乙管”后,劳动者感染新冠病毒是否需要停止工作医疗,以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和休假建议为准。需要停止工作医疗的,劳动者应当按照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履行请病假手续。

  需要说明的是,鉴于目前医疗资源紧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劳动者取得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休假建议存在一定难度,因此,建议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批准劳动者的病假申请。

  关键词:用工管理

  用人单位应尽到报告、防护义务

  问:“乙类乙管”后,用人单位需如何面对新冠病毒?

  答:应尽到报告、防护义务。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对于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人员,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并给予适当津贴”;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这意味着,用人单位依然需要承担乙类传染病的相关报告、防护义务。用人单位有权利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框架内,在必要的限度内了解员工的健康状况,是否发热等。建议单位和工会共同为职工提供诸如口罩等防护用品,做好办公区域通风、消毒等措施。

  问:用人单位能否通过制定规章制度的方式要求劳动者在岗期间佩戴口罩?

  答:可以合理制定此类规范。

  “乙类乙管”后,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其行业特点、弱势人员聚集情况,在自主管理的范围内要求劳动者在岗期间佩戴口罩。

  问:用人单位能否通过制定规章制度的方式要求劳动者提供核酸、抗原阴性证明才上岗?

  答:原则上不宜制定此类规范。

  根据国务院《重点人群、重点机构、重点场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防控指引》的规定,对于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脆弱人群聚集场所等,仍需查验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并现场开展抗原检测。除上述重点机构外,普通用人单位原则上不宜通过制定规章制度的方式要求劳动者提交上述证明材料。如果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实需要劳动者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则可以与劳动者协商处理,鼓励劳动者提供,并承担相应支出。

  关键词: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

  不能拒录“阳过”的劳动者

  问:实施“乙类乙管”后,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拒绝录用感染过新冠病毒的劳动者?

  答:不可以。

  据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因此根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曾被隔离或感染过新冠病毒为由,拒绝录用劳动者。否则,劳动者可以以侵害平等就业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侵权等法律责任。

  问:实施“乙类乙管”后,劳动者停止工作治病休息期间,劳动合同顺延吗?

  答:应当顺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温馨提示

  鼓励用人单位

  与劳动者加强协商

  疫情发生三年来,很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受到影响。和谐的劳动关系需要有关部门、用人单位、劳动者多方共同努力。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鼓励用人单位加强与劳动者协商,通过协商解决涉疫情劳动关系问题。

  用人单位可以完善内部协商民主机制,畅通沟通对话渠道,关心关爱劳动者健康,帮助劳动者解决实际困难,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劳动者也请多体谅理解用人单位的难处和生存发展需要,依法理性表达诉求,与用人单位共担责任、共渡难关、实现双赢。(南方工报全媒体记者黄细英)

  责任编辑:戴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