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续期间丈夫离家出走,患病妻子可以主张扶养费吗?

2023-01-13 来源:南方工报 作者:林鑫 谢素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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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工报讯(通讯员林鑫 谢素芬妻子患病丧失劳动能力,丈夫不尽职责,反而消失几年至今无联系,妻子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法院会如何判决?近期,韶关市始兴县法院依法判决一起扶养纠纷案。

  据悉,蓝某与丈夫胡某相识于2009年,胡某自愿作为上门女婿于2010年两人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对子女,双方至今未离婚。蓝某患有癫痫疾病,需要长期吃药且发病频繁,无任何经济收入,而胡某自2020年离家后至今未回,也未向家庭支付过任何费用。原告蓝某认为,夫妻之间应该相互关爱,有问题应共同解决,现自己生活困难,被告应履行扶养义务,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胡某支付医疗费用6万元以及每月生活费1500元。

  韶关市始兴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蓝某因多年身患疾病而导致无经济收入,且因被告胡某离家后至今未履行过抚养子女的义务,更进一步加剧了原告蓝某的生活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的规定,被告胡某应向原告蓝某履行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原告蓝某现诉请被告胡某每月支付扶养费1500元符合情理,应予以支持。对于蓝某主张的医疗费6万元,其陈述该费用是用于治疗癫痫疾病,因现无确切证据来证实该费用必然发生及费用的数额是否真实合理,可待该费用实际发生后再行向胡某进行主张。

  综上,始兴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胡某每月向原告蓝某支付扶养费1500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明确了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对于保障夫妻正常生活、维护家庭关系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夫妻相互扶养义务是法定义务,在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另一方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责任编辑:张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