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定先予执行 确保种子及时交付

2023-03-10 来源:南方工报 作者:许接英 王君 梅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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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工报讯(全媒体记者许接英 通讯员王君 梅宇晴)“种子不用烂在仓库里,能在春耕前交付,实在太好了!”近日,广州某种农业科技公司收到先予执行交付的6万多公斤稻种。公司负责人郭某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法官胡玮瑶打来电话连连致谢。

  2月初,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发出一份先予执行裁定书,确保稻种及时交付。

  拖延交付 大量种子被封仓库

  去年3月,广州某种农业科技公司与江苏盐城某达农业发展公司签订水稻种子生产合同,约定委托某达农业发展公司生产42万公斤水稻种子,于2022年10月30日前全部交付给某种农业科技公司。但某达农业发展公司交付部分种子后,却始终没有交付剩余的种子。

  催付过程中,某种农业科技公司发现某达农业发展公司的仓库中仍保存大量种子,因担心种子被转移,于是向种子所在地的江苏盐城大丰区法院申请诉前保全,法院依法冻结某达农业发展公司银行账户,并查封仓库内的种子。

  此后,某种农业科技公司根据合同管辖协议,将某达农业发展公司起诉至南沙法院,提起包括交付种子等七项诉讼请求。

  法院联动 确保种子及时交付

  今年1月中旬,广州某种农业科技公司负责人郭某联系承办法官胡玮瑶,表示想申请先予执行,希望在春季前交付种子,避免造成巨大损失。

  承办法官接到申请后,第一时间了解案涉种子的诉前保全状况,调取相关笔录,并组织当事人双方进行听证。双方对先予执行交付种子没有异议,南沙法院裁定先予执行交付60600公斤种子。

  然而,某达农业发展公司生产的种子有部分交付给第三方农户加工生产。由于某达农业发展公司欠付第三方农户生产款项,第三方农户作为利害关系人,对先予执行申请复议。

  据悉,某种农业科技公司和某达农业发展公司签订的水稻种子生产合同明确约定,某达农业发展公司委托第三方加工生产种子的行为与某种农业科技公司无关,由某达农业发展公司承担第三方生产中的法律风险。

  承办法官迅速组织三方进行听证,向各方释法说理,表明种子搁置甚至腐烂对任何一方都有损无益、法院审理案件时一定会综合考量平等保护各方合法权益。最终,某达农业发展公司向第三方农户承诺会负责全额结算生产款项,第三方农户自愿撤回复议申请。

  三方均同意先予执行后,南沙法院迅速联动大丰法院,在大丰法院执行人员组织下,1212包、60600公斤种子顺利在春耕前交付。

  责任编辑:戴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