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课程一经出售概不退款? 法院:属于“霸王条款”,无效!

2023-03-21 来源:南方工报 作者:王艳 黄彩华 石纯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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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工报讯 (全媒体记者王艳 通讯员黄彩华 石纯子)近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通报一则因健身服务未消费完而要求退费的合同纠纷案。法院认定健身俱乐部关于“课程售出概不退款”的格式条款无效,消费者系个人原因要求停止服务,应承担10%的违约责任,判令健身俱乐部退回消费者90%的剩余服务费用。

  消费者终止课程

  俱乐部“概不退款”

  2020年8月,张女士在东莞某健身俱乐部办理了为期两年的健身卡,缴费2688元,有效期从2020年8月27日至2022年8月27日。当月31日,张女士与该俱乐部签订《私人教练服务协议》,约定私教课程36节,每节268元,缴费9648元,需在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过期作废。2020年10月22日,双方再次签订《私人教练服务协议》,约定私教课程36节,每节268元,总价9648元,需在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过期作废。两份私教服务协议均载明“私教课程一经出售,概不退款,也不可以转为其它用途的费用”“本俱乐部将安排经验丰富的私人教练为会员提供全程私教服务,并保留为会员更换私人教练的权利”。

  2021年6月5日,张女士向俱乐部提出停卡,俱乐部因此办理了一次停卡。2021年9月12日,张女士向俱乐部要求退费,表示可能这两年都去不了了。至此,张女士的私教课共上了22次,剩余50次,健身两年卡剩余309天。俱乐部表示拒绝退费。

  2022年8月,张女士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健身俱乐部,要求撤销双方的私教课程和年卡服务合同,要求对方返还剩余的健身两年卡费用和私教课程费用共14573元。张女士说,俱乐部蒙骗她过度消费签约,给其他人办理短期卡,却对她称只能办长期卡,俱乐部承诺由某教练带课,却安排了其他教练,并在她明确表示抵触男教练帮其压腿拉伸的情况下仍安排了男教练。

  健身俱乐部则辩称,俱乐部不存在蒙骗引诱过度消费的行为,双方系自愿签约,张女士此前从未对课程、课时提出异议和投诉。张女士的私教服务均由某教练负责,偶有相关教练协助,符合协议约定。张女士要求撤销合同、退费的真实原因是其个人生活、学习安排缘故,教练表示无法解除合同及退费,建议其延期或内部转让,张女士转让未果才诉诸法院。

  消费者构成违约

  法院判退九成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女士关于健身俱乐部违约上述说法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此前也没有对此提出异议,法院对此不予认定。私教协议关于“私教课程一经出售,概不退款,也不可以转为其它用途的费用”的约定属于格式条款,明显加重了张女士的责任,限制其主要权利,应属无效。因健身类的服务合同有较强人身属性,双方合同客观上已无法继续履行,张女士有权解除合同。

  根据张女士与俱乐部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张女士是因个人原因解除合同,俱乐部并无过错,法院酌定张女士应承担违约责任为剩余费用的10%,即俱乐部需向张女士退回90%尚未使用的健身两年卡费用、私教课程费用。

  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解除张女士与健身俱乐部的服务合同关系,健身俱乐部向张女士退还健身两年卡未使用期限费用1023元、私教课程费用12060元。

  上述判决一审生效后,健身俱乐部已主动履行。

  法官:如何看待“霸王条款”?

  承办法官称,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存在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以及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等情形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在健身、美容等行业中,常见商家利用格式条款减轻或免除自身安全保障义务,强制消费者不得要求退款或转让等,俗称为“霸王条款”。本案中,健身俱乐部的上述格式条款是无效的。但格式条款无效并不意味着消费者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商家应依法合规经营,消费者也应当尊重契约。在预付式消费中,如果消费者单方终止消费,商家并无违约或过错行为的,则法院将结合消费者过错程度、商家所提供服务的情况,依照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确定消费者的违约责任。

  责任编辑:张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