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生育前调岗 企业能否按新岗位付产假工资?

2023-05-09 来源:南方工报 作者:王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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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工报讯(全媒体记者王艳)李女士产假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1万多元。经和公司协商,李女士在生育前调整了工作岗位,月工资降低为7000多元。谁知,产假期间,公司按新岗位工资标准支付了其产假及奖励假期间的工资。近日,这起劳动争议案件进行一审判决,法院判决公司须向李女士支付产假工资差额、经济补偿等费用7.5万余元。

  李女士在东莞一家企业做行政工作,于2021年4月19日生育小孩,2021年4月17日至2021年11月10日期间休产假(含产假128天、奖励假80天)。李女士产假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10863.62元。经和公司协商,李女士在生育前调整了工作岗位,月工资降低为7600元/月。产假期间,公司按7600元/月支付了李女士产假及奖励假期间的工资,李女士对上述计算标准有异议,多次要求公司补足,公司予以拒绝。

  于是,李女士向公司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表示因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庭裁决要求公司足额发放产假工资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公司不服仲裁结果,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驳回裁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女职工按照规定休产假的,产假期间的待遇应为其原工资标准,原工资标准是指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李女士享受128天产假期间,应获得与产假前12个月平均工资相同的工资福利待遇,即按10863.62元/月计算,公司按7600元/月支付产假工资,存在差额。

  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李女士享受奖励假期间,应获得与正常出勤相同的工资福利待遇,即按7600元/月计算。因此,公司应补足产假工资差额。

  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法定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公司未依法足额支付产假工资,李女士据此主张被迫离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公司应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综上所述,法院一审判决公司向李女士支付产假工资差额、经济补偿等费用共计7.5万余元,公司不服上诉被驳回。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东城法庭法官周汝丽表示,产假包括产假和奖励假,而产假和奖励假的工资支付标准是不一致的。98天产假工资以休产假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标准计算,该12个月平均工资按照应得的全部劳动报酬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费、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或未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等。80天奖励假应获得与正常出勤相同的工资福利待遇。正常出勤相同的福利待遇不含加班费、高温津贴、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或未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

  责任编辑:戴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