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职工应休未休的陪产假 公司应否支付相应工资报酬?

2023-05-12 来源:南方工报 作者:黄细英 吕慧敏 李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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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工报讯(全媒体记者黄细英 通讯员吕慧敏 李婵)近日,佛山中院发布一批劳动争议审判典型案例。涉及竞业限制、新型用工关系的认定、男职工陪产假等热点、难点问题,引导用人单位依法用工、劳动者依法维权,为构建和谐稳定就业环境提供司法保障。

  据悉,佛山中院强化裁判规则指引,通过裁判要点摘编、专业法官会议、类案检索规范、裁判文书简化等方式全面提升劳动争议审判专业化水平。去年以来,佛山两级法院共新收劳动争议案件7742件,审结7734件,案件上诉率、二审发改案件数呈下降趋势。同时,法院充分发挥“诉前和解+速裁快审”、“法院+工会”劳动争议诉调对接机制等多元解纷机制效用,构建起劳动争议快速、高效、多元调解新格局。

  ○案例1

  男职工陪产假期间被要求上班 公司应支付相应报酬

  【案情简介】杨某为男性劳动者,于2016年10月25日入职某公司。杨某于2018年5月17日至21日休陪产假共计5天。休假期间,杨某的工资已按照正常出勤计算并发放。后杨某与某公司因陪产假工资产生纠纷申请仲裁。劳动仲裁委裁决某公司向杨某支付10天陪产假工资。某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顺德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杨某提交证据可以证明,其并非自愿放弃剩余10天陪产假,而是遵照公司规定,休完5天陪产假后必须回到公司上班。杨某在这10天期间实际向公司提供了劳动,公司应向杨某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一审法院判决公司应向杨某支付未休陪产假工资报酬。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休陪产假是男性劳动者在妻子生育期间享有的看护、照料妻子,为女性分担生育责任的权利。《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并未对用人单位不批准劳动者足额天数陪产假的行为,设置相应的法律后果。如果仅仅因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而不对公司不批准劳动者法定陪产假的行为进行明确规制,有违公平原则,也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促进社会关系和谐。唯有陪产假在实际用工中不打折扣地得到落实,法律关于男性享有15天陪产假的规定才不会沦为“纸面上的福利”。

  案例2

  网络主播与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按实际履行情况认定

  【案情简介】2021年5月18日,梁某与某广告公司签订《主播演艺经纪代理合同》,合同包含经纪关系、管理规定、直播收入分配等内容,并确认双方是经纪代理关系,不建立劳动关系,合作期限为3年。梁某可根据合同约定,在第三方直播平台上从事演艺主播活动,自行决定直播时间、直播时长和直播内容。双方合作一段时间后产生分歧。后梁某与某广告公司因工资问题产生纠纷,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仲裁裁决驳回了梁某的仲裁请求,梁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南海法院经审理认为,从合同内容上看,《主播演艺经纪代理合同》系双方就开展演艺活动、提供经纪服务等民事活动的权利义务约定,并非劳动权利义务的约定,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从人身依附性上来看,梁某直播内容、直播时长、直播时间段并不固定,双方之间没有形成具有人身隶属关系的管理制度。从经济收入来看,梁某收入与网络直播期间的所得收入挂钩,公司并未参与直播行为且无法掌控直播收入,仅是依据约定的比例进行收益分配。综上,梁某与某广告公司之间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故对梁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对于网络主播与公司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的问题,本案判决提供了明确的判断思路:一是从直播的时间、空间、内容是否受限来判定双方是否存在人身隶属关系;二是根据收益分配情况判定双方是否存在经济从属关系,若主播与公司在人身、经济等方面均不具有从属性,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则双方不属于劳动关系。本案判决为新就业形态下网络主播与公司法律关系的认定提供了一定指引,有助于促进新业态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案例3

  公交车司机多次违章驾驶 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案情简介】许某为某客运公司客运驾驶员。2021年7月至11月,许某存在飞站拒载、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变道时影响其它车辆正常行驶等行为。某客运公司经工会同意,以许某的上述行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许某的劳动关系。许某认为某客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提起仲裁,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仲裁委认定某客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合法,裁决某客运公司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许某不服仲裁裁决,遂提起本案诉讼。

  高明法院经审理认为,许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员,其驾驶行为直接影响着乘客的日常出行,肩负着众多乘客的生命安全,应当严格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履职担责。因许某存在多次违章驾驶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某客运公司对许某批评教育无果后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无需支付赔偿。

  【典型意义】公交车司机系公共服务提供者,其驾驶行为不仅涉及本车乘客的安全,亦涉及到公共安全,其应负有高度的注意义务和安全责任感。本案体现了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驾驶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倡导劳动者自觉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有利于弘扬爱岗敬业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责任编辑:戴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