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院发布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2023-06-02 来源:南方工报 作者:许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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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工报讯 (全媒体记者许接英)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案例涵盖刑事、民事、行政三个领域,涉及严惩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犯罪,对未成年被害人判后帮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受抚养权、探望权,以及以家庭教育令敦促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向家暴说“不”等内容。

  案例1 两人拐卖儿童被判死刑

  【基本案情】2005年1月,被告人周某某伙同他人闯入于某某家中,以辣椒水、透明胶等工具控制捆绑于某某,将于某某未满1周岁的儿子强行抱走,交由被告人张某某贩卖。此外,张某某还以零食引诱、话术诱骗等方式拐卖其他儿童8名,造成1名儿童父亲自杀身亡、3名儿童下落不明的严重后果。

  【裁判结果】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张某某、周某某等以入户暴力抢夺婴儿、欺骗引诱等方式,拐卖儿童多人,造成公众极大恐慌,社会危害性极大。以拐卖儿童罪判处张某某、周某某死刑;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十年不等;各被告人共同赔偿部分被拐儿童父母物质损失39.5万元。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张某某、周某某死刑。

  案例2 托管机构从业人员猥亵学生被判终身从业禁止

  【基本案情】2019年9月起至2022年3月,被告人赵某某在校外经营某托管机构,利用看管学生的职业便利,对8名未满12周岁的儿童进行多次猥亵。

  【裁判结果】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赵某某猥亵儿童多人,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其利用职业便利,多次在公共场所对不满12周岁的儿童实施猥亵行为,持续时间长,涉及人数多,依法应从严惩处,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禁止赵某某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据了解,该案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联合出台《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后,广东法院首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性侵未成年人的校外培训机构人员依法宣告终身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工作的刑事案件。

  案例3 教职人员不当行使教育惩戒权构成侵权

  【基本案情】2019年11月,某学校初一年级级长王某,未经核实将学生方某“早恋”的虚假信息传达给班主任张某,张某据此公开批评方某,拍桌子大声责骂方某“不想读就滚”等,之后违规给方某停课超过一周。2019年12月,因长时间停课、担心跟不上学业,以及害怕被同学嘲笑,方某企图在家中自杀。后方某被诊断为“抑郁状态”,住院治疗56天,出院后转至其他学校上学。方某诉至法院,要求某学校及张某、王某公开澄清事实、赔礼道歉并赔偿医疗费等。

  【裁判结果】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王某、张某误信误传方某早恋信息,公开批评、责骂方某,并违规给方某停课超过一周;王某在事后已知真相的情况下,不澄清事实,也不纠正给方某长时间停课的错误行为,最终导致方某心理健康受到损害,形成心理疾病,其行为属行使教育惩戒权不当,构成侵权行为。以上行为是张某、王某在履行教学职务过程中做出的,应由某学校承担民事责任。故判决某学校书面向方某赔礼道歉,赔偿医疗费、心理咨询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5万元。

  案例4 离婚约定不妨碍未成年人因实际生活需要主张抚养费

  【基本案情】梁某甲与黄某甲婚后于2015年7月生育儿子梁某乙,2017年11月协议离婚,梁某乙归母亲黄某甲抚养,梁某甲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并享有探望权。2018年6月,双方又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梁某乙改随母姓为黄某乙,小孩改姓后,男方可以不用支付女方抚养费,男方也失去其探视权”,并为梁某乙办理名字变更登记。后黄某乙诉至法院,要求梁某甲支付拖欠抚养费6.6万元,后续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直至其年满十八周岁。

  【裁判结果】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涉案《协议书》的约定并不妨碍黄某乙基于现在的实际生活需要,向梁某甲主张抚养费。结合黄某乙目前的实际生活学习需要、黄某甲收入情况及当地的生活水平等因素,判决梁某甲支付黄某乙抚养费1.05万元,此后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黄某乙年满十八周岁止。

  案例5 旅馆违法接待未成年人入住应担责

  【基本案情】杨某未经公安机关许可擅自经营某旅馆。2022年2月,林某(13岁)持手机中“邓某”的身份证照片在某旅馆办理入住登记,杨某未对该身份证进行准确核验即同意其入住。林某等人入住某旅馆房间后,陆续有数名未成年人进入该房间。杨某明知入住人员中有未成年人,亦未及时核验其身份信息并询问监护人联系方式,致使发生被害人李某(12岁)在涉案旅馆房间内遭多人殴打数小时的严重后果。某市公安分局决定责令某旅馆停业整顿,并给予杨某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杨某申请行政复议,某区政府维持涉案行政处罚决定。杨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变更某市公安分局罚款金额为3万元以下,撤销涉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裁判结果】广州铁路运输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杨某未经公安机关许可擅自经营旅馆,未就所有入住的未成年人进行登记并获取其监护人联系方式,在未成年人入住期间,未加强安全巡查,发现可能有违法犯罪嫌疑的,没有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均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某市公安分局在法定处罚幅度内,决定给予某旅馆责令停业整顿,给予杨某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复议机关作出复议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故判决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张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