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主退订短信被收1毛钱 法院:涉事公司侵权退款

2023-11-07 来源:南方工报 作者:许接英 范兴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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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广东高院发布个人信息保护典型案例(引题)

  机主退订短信被收1毛钱 法院:涉事公司侵权退款(主题)

  南方工报讯 (全媒体记者许接英 通讯员范兴龙)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两周年之际,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个人信息保护典型案例。这些案例通过依法治理互联网平台违规收集处理信息、算法运行错误侵权、未经同意发送商业短信、非法采集人脸图像等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行为,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规范商业推广行为,彰显了广东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强化个人信息权益保护,维护良好网络空间生态,促进互联网行业和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的司法实践。

  案例1 退订短信被收费0.1元?法院:侵权、退还!

  【案情简介】2021年4月,王某的手机收到一条由某信息公司所使用的号码10692735×××发送的短信,内容为“您的话费余额即将不足?送您立减6元话费充值券,限时1天领取……回复BK退订。”王某按短信提示回复“BK”退订,产生资费0.1元。王某认为,某信息公司未经同意向其发送营销类短信广告,侵害其隐私权及个人信息权益,遂诉至法院,要求某信息公司赔礼道歉、赔偿退订短信资讯费等。

  广州互联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涉案短信由某信息公司掌握的号码端口发出,在无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其系该信息内容的提供者。涉案手机号码属于王某的个人信息,在王某未曾提供该手机号码的情况下,无论某信息公司从何种渠道获取该手机号码,均存在收集王某个人信息的行为。向王某手机号码发送商业广告,属于个人信息使用行为。综上,某信息公司未取得王某同意即处理其个人信息,构成对王某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依法判决某信息公司向王某赔礼道歉,并赔偿退订短信资讯费0.1元。

  【典型意义】本案是依法规制商业短信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典型案例。本案以最大化保护自然人个人信息为宗旨,认定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号码的登记使用者为个人信息处理者,合理推定短信发送行为涉及个人信息处理行为,在未征得信息主体同意情况下构成个人信息侵权,为规范商业推广行为,保护个人信息权益提供有益借鉴。

  案例2 物业公示业主欠费侵权?法院:可识别性低

  【案情简介】2021年7月,法院判决田某向某物业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及违约金。为督促其他欠费业主尽快缴纳物业费,某物业公司将涉案判决书复印件中的田某姓名、身份证号码、详细地址等个人信息隐蔽后,在小区门口、公告栏张贴公示。田某认为某物业公司未将判决书中其民族、委托诉讼代理人信息进行隐蔽处理就公开,侵犯其个人信息及隐私权,遂诉至法院,要求某物业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某物业公司在张贴涉案民事判决书时,已经对案号、业主姓名、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以及住址采取涂画的隐蔽措施,仅凭业主的民族、委托诉讼代理人信息要素,无法识别为某一特定自然人,不构成个人信息泄露及侵犯隐私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等规定,判决驳回田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个人信息的认定标准为具有“可识别性”,对于单独或者结合其他信息可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信息,均纳入个人信息的范畴。本案准确把握“可识别性”的认定标准,依法认定物业公司已对可识别的个人信息进行脱敏处理,不构成个人信息泄露及对隐私权的侵犯,防止个人信息保护的权利被滥用,切实保障个人信息安全。

  案例3 售楼处采集客户人脸作为证据?法院:非法,不予采信

  【案情简介】2021年11月,某房地产公司委托某科技公司销售其开发的楼盘。后某科技公司推荐聂某成功购买一套房屋,但某房地产公司拒付佣金。某科技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某房地产公司支付佣金及利息。某房地产公司则以聂某此前到过楼盘,不属于有效客户,不需要支付佣金为由进行抗辩,并提供了其在售楼处安装的人脸识别系统所抓拍的该客户的人脸识别信息作为证据。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某房地产公司未经有关机关许可、也未经客户同意,为其经营目的,擅自设置人脸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长时间收集、储存客户人脸信息,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其以该方式所收集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应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第九百六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等规定,判决某房地产公司支付佣金4万元及利息。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调解结案。

  【典型意义】人脸信息是敏感个人信息,对当事人的人格尊严、财产安全影响很大,其收集、存储、使用等处理行为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当前一些市场主体出于经营目的,违法采集公民人脸图像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本案依法否定违法采集公民个人图像信息作为民事证据的效力,切实维护个人信息权益,保护人民群众“脸面”安全。

  责编:蒋灵茜

  二审: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