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创税未达标是否构成违约?

2024-01-26 来源:南方工报 作者:王艳 文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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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工报讯 (全媒体记者王艳 通讯员文聪)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10个服务保障“百千万工程”典型案例,其中,东莞法院的“某贸易公司诉某投资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和“董某健与陈某华、田某健康权纠纷案”入选。

  案例1   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情】2015年9月10日,甲方某镇属企业贸易公司与乙方某投资公司签订物业《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按15元/m2/月计,每三年递增5%,租赁期20年;乙方承诺在签订合同后4年内,引入3至5家上市企业落户该镇(租赁期内引入不少于20家);从签订合同后第5年开始,落户企业年纳税达2亿元,按年10%递增,达不到该额度时,由乙方按差额的10%补偿甲方。合同履行过程中,某投资公司一直按合同约定标准缴纳租金,但2019年9月至2020年9月的招商纳税总额仅为3400万元。某贸易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由某投资公司补偿税收差额1600万元。

  【判决】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案涉招商引资条款有效,承租人应承担违约责任,但考虑到租赁合同主要目的是使用租赁物和收取租金;双方并未将招商创税纳入解约条款中;履约过程中某贸易公司也未对招商创税有任何督促、协助等作用。故招商创税并非案涉租赁合同主要义务。同时,考虑到企业经营困难等因素,决定将原约定调整为按合同期第5年的税收差额的5%(约829万元)一次性补偿给某贸易公司,双方继续履行合同。

  案例2   健康权纠纷案

  【案情】陈某华是东莞市某镇某巷31号和18号楼所有权人,两楼相邻之间的空地上方建有铁棚,中间留有空隙。18号楼租户母某忠在该空隙处搭建了塑料薄膜遮阳棚。31号楼租户是田某,董某健(10岁)的家人从田某手中转租了其中的401房。2021年6月22日,董某健为捡回掉落在铁棚顶上的物品,从31号楼二楼平台越过栏杆,在铁棚顶上行走,走到塑料遮阳棚时掉落到田某家中,致严重伤残。董某健起诉房东陈某华、承租人母某忠与转租人田某,请求三人赔偿损失。

  【判决】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陈某华作为31号楼房屋所有权人,其建造的房屋栏杆高度仅78厘米,不符合《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关于“当临空高度在24米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米”的规定,陈某华应对董某健的损失承担过错责任。田某作为31号楼的二手房东,其对所租赁的房屋具有管理义务,明知其所租赁的房屋栏杆不及1.05米,却没有采取措施防范,应承担责任。母某忠无过错,不承担责任。董某健没有预见可能的风险,擅自翻越栏杆后导致事故发生,其监护人对此未加以阻止,应负主要责任。判决陈某华负担18%的责任,赔偿12.6万余元;田某负担12%的责任,赔偿8.4万余元;驳回董某健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责编:蒋灵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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