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办一次性社保补缴?小心诈骗!

2024-02-02 来源:南方工报 作者:许接英 张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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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回顾】

  “可助您一次缴纳1—15年社保,快至30天交齐社保,办理不成还能退款……”网络平台上不断弹出的广告消息,让急需补缴社保的受害人赖某等动了心。

  2021年10月,甲公司在缺乏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在网络平台上投放广告,虚假宣传可以快速办理“社保补缴”业务,并指使公司职员通过各种营销手段,诱导被害人与甲公司签订《咨询服务协议》,承诺为赖某等83名被害人或其亲友代办“社保补缴”事项,要求被害人先行支付“社保补缴费用”首付款。甲公司收到被害人支付的首付款后,将资金主要用于甲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经营及弥补先前的亏损,未按合同约定向被害人提供相应的服务。截至2022年8月29日,甲公司共计骗取赖某等83名被害人支付的“社保补缴费用”首付款共计4662153元,后因无法办理“社保补缴”事项,向上述被害人退还款项共计244350元。

  2022年4月以来,被告人林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为了消除甲公司客户到公司要求退费对甲公司经营造成的影响,利用乙公司、丙公司作为经营平台,谎称可以为客户代办“社保补缴”业务,指使甲公司职员以办理“社保补缴”的名义继续诱导李某等13名被害人与乙公司或丙公司签订《人力资源咨询服务协议》,骗取上述被害人向乙公司或丙公司支付“社保补缴费用”首付款共计692640元。

  2022年7月,被害人先后报警。同年8月29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林某涉嫌合同诈骗一案立案侦查。同日,被告人林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单位甲公司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林某犯合同诈骗罪(单位),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六万元;被告人林某犯合同诈骗罪(个人),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责令被告单位甲公司、被告人林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向赖某等83名被害人退赔共计4417803元;责令被告人林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李某等13名被害人退赔共计692640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法官张庆国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主体是用人单位或者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本案中,被告单位甲公司并非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主体,亦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甲公司明知自身并无办理社会保险费用补缴事项的能力,且未落实代办社保补缴合作渠道的情况下,即在互联网平台上投放广告,宣称其可以快速办理社会保险费用补缴事项,并通过各种营销活动,诱导被害人与甲公司等公司签订协议,致使被害人因陷入错误认识而与之签订协议,并支付‘社保补缴费’首付款,属于合同诈骗的行为。”张庆国表示,被告人林某作为被告单位甲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对被告单位甲公司判处罚金时,对其个人依法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此外,为了避免被害人找上门,林某又另成立乙公司和丙公司继续诱骗其他被害人,应认定其个人实施合同诈骗罪,依法应数罪并罚。

  张庆国提醒,广大市民要警惕“代办社保一次性补缴手续”等骗局,如果有相关业务需求,应提前了解当地相关政策,向各级社保经办机构等咨询服务,通过正规渠道办理。

  (来源:南方工报 作者:全媒体记者许接英 通讯员张佳敏

  责编:蒋灵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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