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购买穿山甲甲片被判刑

2024-05-11 来源:南方工报 作者:谢素芬 陈恩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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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工报讯(通讯员谢素芬 陈恩洪)穿山甲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在保护森林、堤坝,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因为被过度神化的“药用价值”,穿山甲遭到了大量非法捕杀,濒临灭绝。近期,韶关市始兴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购买穿山甲甲片“治病”引发的刑事案件。

  据悉,华某为治疗自身胃病和肾结石,在网上搜索找到安徽省一家中药材销售公司,并添加卖家梁某(已判决)的微信,随后通过微信以5847元的价格向梁某购买了穿山甲甲片及其他的中药材。不久后,被告人华某收到梁某邮寄的穿山甲甲片。两个月后,公安机关在华某的两处住所查获疑似穿山甲甲片0.995千克。经鉴定,查获的疑似野生动物制品属于穿山甲的甲片,价值人民币14428元。庭审时,华某辩解其不知道穿山甲甲片是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制品。

  始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华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应依法惩处。穿山甲经常作为具体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种类进行宣传,老百姓对穿山甲及其制品的稀有性、禁止买卖已形成普遍认知,被告人华某作为具备正常认知能力的成年人,且有医学相关从业背景,其在侦查阶段亦供称知道无法通过药店或正常途径购买穿山甲甲片,故其应当知道穿山甲甲片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被告人华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华某不知道穿山甲甲片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辩解、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所提购买穿山甲片是自用、主观恶性较小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华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广大群众切勿迷信野生动物的“药用功效”,铤而走险购买、食用穿山甲等国家保护动物,否则必将面临牢狱之灾。

  编辑:张苑

  二审: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