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外观近似构成侵权吗?

2024-05-17 来源:南方工报 作者:林婷玉 何红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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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工报讯 (全媒体记者林婷玉 通讯员何红丽)相似的产品包装,却不是出自同一个生产厂家,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近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布一起相关案例。

  2021年,联合利华公司发现一款名为“YAZIMIQI”的凡士林系列产品在Y公司经营的天猫旗舰店销售,且该系列产品总销售量超20万件。经对比,“YAZIMIQI”凡士林系列护肤品擅自使用与联合利华公司凡士林(Vaseline)系列护肤品高度近似的商品包装、装潢,极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联合利华公司认为Y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Y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合理费用2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联合利华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涉案凡士林(Vaseline)系列护肤品的包装、装潢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

  将凡士林(Vaseline)系列护肤品与被诉侵权产品作对比,两种产品整体装潢构成元素中只有商标标识的简单替换和商品成分描述的改变;两个产品使用的装潢的整体架构,设计使用组成要素的具体构成、空间位置,颜色搭配、整体风格等均基本相同,整体视觉效果极其相似,足以引起一般消费者乃至零售商们将这两种产品进行联系,误认为是同一商品或同一品牌的系列商品。可以认定Y公司销售“YAZIMIQI”护手霜套盒、身体乳产品的装潢混淆了联合利华公司涉案凡士林(Vaseline)系列护肤品的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Y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与联合利华公司凡士林(Vaseline)系列护肤品的装潢相同或近似的装潢,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40万元。驳回联合利华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广州市知识产权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责编:蒋灵茜

  二审:潘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