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店为未成年人文身 被判赔2000元

2024-06-04 来源:南方工报 作者:许接英 曾洁赟 孙欣 范贤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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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省高院、省妇联联合发布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美容店为未成年人文身 被判赔2000元

  南方工报讯 (全媒体记者许接英 通讯员曾洁赟 孙欣 范贤毓)5月3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广东省妇联联合发布一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涵盖民事、刑事、行政三个领域,包括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受抚养权、合力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严惩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犯罪、综合救助困境儿童等内容。

  近年来,广东法院和妇联充分发挥各自职能,有力惩处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强化涉案未成年人的心理疏导、司法救助、帮扶帮教等,联合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及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2023年1月至今年4月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300多份,依法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案例1

  抚养权归属以有利于子女为原则

  【案情】香港居民区某与内地居民林某曾系情侣关系,双方分别于2015年、2018年非婚生育两名子女,2021年双方分手,均不愿抚养两名子女。两名子女目前与林某共同生活,但林某无工作且患有精神疾病,疾病发作时有自残和殴打孩子的暴力行为,据林某所在社区居委会反映,林某曾多次扬言要携带孩子跳楼。区某经济实力雄厚,名下有多处房产,并拥有博士学位。

  林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两非婚生子女与区某具有亲子关系,并判决两子女由区某抚养。林某提供了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同居交往过程中形成的协议书、备忘录等证据,拟证明两非婚生子女与区某具有亲子关系,区某未提交相反的证据。法院责令区某配合做亲子鉴定,但区某拒绝做亲子鉴定。女儿已满八周岁,在接受法院询问时明确表示愿意跟随父亲生活,不愿意跟随母亲生活。

  【判决】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审推定区某与两非婚生子女存在亲子关系,区某认可一审判决,未提出上诉,且在二审期间区某仍不同意做亲子鉴定,该院予以维持。区某、林某作为父母对子女均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但对于抚养权的归属,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确定。

  本案现有证据表明,林某患有抑郁症,存在殴打、捆绑孩子的行为,多次扬言要携带孩子跳楼,坚决不同意抚养孩子,无论林某出于何种动机,由林某抚养明显不利于两个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而区某精神健康、经济条件优越、受教育程度较高,由区某抚养两个孩子更为适宜,故判决两非婚生子女由区某直接抚养。判后,及时开展家庭教育指导,使双方均认识到抚养教育子女是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区某深刻反省,表示同意抚养携带两个孩子,并向法院赠送锦旗。

  案例2

  美容店为未成年人文身构成侵权

  【案情】许某系一名14岁的学生,2022年12月15日,许某独自来到某美容店,在小腿上文了一个“关公”的文身,花费200元。后被许某母亲发现,其向某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某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取证后组织双方调解无果。许某母亲代理其遂诉至法院,请求某美容店返还文身费用及赔偿相应损失。

  【判决】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许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年龄、智力状况、社会经验等尚不能判断文身行为对自己身体和人格利益带来损害和影响,且事后监护人亦未追认,某美容店为许某提供文身服务属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同时某美容店未在经营场所内明显位置放置禁止未成年人文身的标志,未能核查许某真实年龄并拒绝为未成年人文身,给许某身心健康及人格利益造成了损害,存在主要过错。许某父母对许某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未及时劝阻并教育引导许某,亦存在一定过错。故判决某美容店返还许某200元并赔偿精神抚慰金2000元。

  责编:蒋灵茜

  二审: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