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首次发布海事审判典型案例

2024-06-04 来源:南方工报 作者:许接英 曾洁赟 杨海超 李金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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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省高院首次发布海事审判典型案例:船员海外遇难 用人单位赔70万元

  南方工报讯 (全媒体记者许接英 通讯员曾洁赟 杨海超 李金迪)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首次发布海事审判典型案例,涉及海上货物运输、海上保险、海上财产损害、船舶碰撞、船员权益保护、海洋生态保护等多个领域中的前沿与热点问题。在韩某与水某公司福利待遇纠纷案中,法院依法保护船员海外务工的合法权益。

  水某公司与韩某的父亲(以下简称“韩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水某公司安排韩父到水某公司所属渔船担任水手,在海上从事捕捞工作,水某公司为韩父购买意外险或者商业保险(保额70万元)。水某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保险单记载被保险人为水某公司,没有为韩父购买相应保险。后韩父在莫桑比克共和国因突发疾病死亡,诊断书记载为复合疟疾。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韩父因突发复合疟疾死亡的情形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视同工伤,其唯一继承人韩某领取工伤待遇赔偿后,欲申请韩父的意外险或商业保险理赔,发现水某公司未依约为韩父购买,遂起诉请求水某公司赔偿损失70万元。

  广州海事法院一审认为,劳动合同约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的商业保险,与为雇主利益购买的雇主责任险存在本质区别。购买商业保险系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福利待遇,不因用人单位已购买雇主责任险、社保基金已向劳动者近亲属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而免除,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购买相应保险,构成违约。遂判决水某公司向韩某赔偿70万元。水某公司提起上诉。广东高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指出,该案涉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中船员海外务工的权益保障。就船员在莫桑比克捕鱼作业中感染疟疾死亡的不幸事件,法院判令用人单位承担未依约为劳动者购买商业保险的违约责任,有力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及本应享有的福利待遇,依法规范船员劳务市场的法律秩序,为船员“走出去”开展海外务工提供良好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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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以来广东法院审结一审海事案件3347件 

  广东毗邻港澳、濒海临江,海事案件类型多样、国际性强、专业性高。作为全国最早成立的受理海事案件的专门法院之一,广州海事法院自1984年6月1日成立以来,在维护我国海洋权益、推进海洋强省建设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广东法院受理的海事案件涉及全球近七十个国家和地区,案件数约占全国1/8,案件类型涵盖全部海事案件收案范围。据统计,2023年1月至今年4月,广东法院共审结一审海事案件3347件,为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和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责编:蒋灵茜

  二审: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