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坠落致工人重伤,谁应担责?法院判定雇主与房东共同赔偿

2024-07-05 来源:南方工报 作者:王艳 黄彩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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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工报讯 (全媒体记者王艳 通讯员黄彩华)工人在电梯停止期间进入,拿取用于装货的栈板,电梯却突然坠落。工人被摔成植物人,巨额赔偿责任应由谁承担?日前,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通报此案,认定雇主某公司应承担七成赔偿责任,电梯所在物业的房东应承担三成赔偿责任。

  电梯突然坠落 工人摔成植物人

  2021年9月13日,东莞市大朗镇某公司新到一批货物需要装卸。五旬男子欧某经人介绍前来搬运。为取出电梯里用于装货的栈板,欧某进入二楼电梯,不料电梯突然坠落,欧某因此受伤,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2022年4月,欧某经司法鉴定为重型颅脑损伤,呈植物生存状态,为一级伤残。

  2022年9月,欧某在家人帮助下,将房东、某公司及其独资股东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医疗费等各种损失共400多万元。

  该公司认为,其与介绍人为承揽关系,欧某与介绍人为劳务合同关系,介绍人才是侵权责任人。搬运无须特定资质,该公司在定作和指示上不存在过失,与欧某的受伤无因果关系。该公司只是承租仓库,房东擅自非法安装电梯,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欧某对自身安全未尽审慎注意义务,违规操作,应承担次要责任。

  对于某公司的说法,介绍人觉得很委屈,称其只是给双方介绍,自己并无收取中介费用,欧某也是由该公司负责直接安排工作和支付报酬。房东则称,案涉电梯是前任租客安装,他并未准许某公司及欧某使用该电梯。某公司作为案涉电梯唯一实际管理人及使用人,未尽安全管理教育责任,应负主要责任。欧某未尽安全注意义务,违规操作,本身存在重大过错。

  经查,某公司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均为陈某。

  法院判定雇主、房东共同担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欧某系由他人介绍到某公司处从事搬运卸货工作,某公司承诺现金结算,其工作过程直接受该公司管理、指挥,并由该公司负责本次劳务报酬的发放,故该公司与欧某为雇佣关系。欧某进入电梯取出用于装货的栈板,是借助平台载货的基本操作,并无证据证明欧某存在操作不当行为。案涉电梯专供某公司装卸货物,某公司作为唯一使用人,应对其定期维护保养以确保安全。某公司知悉该电梯有安全隐患,仍允许欧某等人自行操作及用于装卸货物,导致欧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某公司未履行雇主义务,对此有重大过错。

  前任租客退租后,该电梯已由房东控制,并由房东将其与房屋作为整体出租给某公司使用。在双方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房东有义务保障该电梯的安全性。房东未尽到出租人的维修义务,对本事故发生有明显过错。

  法院酌定由某公司对本事故承担七成责任,房东承担三成责任。欧某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依法合计268万多元。扣除某公司已支付的49万多元后,还应支付138.9万元。陈某作为独资股东,未能举证证明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之间相互独立,应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某公司赔偿欧某138.9万元,该公司独资股东陈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房东赔偿80万多元。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日前,本案赔偿款已全部执行到位。

  责编:蒋灵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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