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工报讯 (全媒体记者许接英 通讯员董广绪)高处作业属于特种作业范畴,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作业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规程,做好安全防范措施。一旦在人员资质把关、安全操作规范等方面稍有疏忽,就可能发生事故。近日,广州法院审结一起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结合定作人、承揽人和雇佣工人各自过错程度,确定各方对损害承担责任比例。
甲公司需要拍摄和制作广告宣传片,将其中的灯光部分交由王某完成。王某为了完成该项工作,自行雇佣李某等人,并自备铝梯等灯光安装工具。
作业当天,现场地面不平整。李某使用王某自备的铝梯(高两米多),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在无人扶住铝梯的情况下,爬到棚顶查看情况。李某从棚顶下来时,因重心不稳从铝梯上摔下,导致右跟骨粉碎性骨折等,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由于各方对于赔偿数额及责任比例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李某遂起诉请求判令:甲公司、王某共同向其支付赔偿款。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甲公司作为定作人,明知灯光安装、调试工作需要高处作业,仍选任不具有高处作业资质的王某为承揽人,亦无证据反映其要求王某雇佣具有高处作业资质的人员,或对王某雇佣人员是否具有高处作业资质进行必要审查,故其在选任承揽人方面存在过错。
同时,王某作为雇主,明知需要高处作业,仍雇佣不具有高处作业资质的李某;在李某现场作业时,未对安全作业提出具体明确的要求,或配备必要的安全作业辅助工具;在李某危险作业时,亦未及时制止,存在明显过错。
而李某在不具有高处作业资质的情况下接受王某雇佣,其作为长期从事灯光安装、调试的人员,违反基本的安全操作规范,存在明显过错。
综合各方的过错程度,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李某因涉案事故产生的损失为近24万元,甲公司承担25%的责任,王某承担40%的责任,李某自行承担35%的责任。
甲公司、李某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提醒,定作人千万不要做“甩手掌柜”,以为把活“包”出去就跟自己无关了,还是要在定作、指示及选任方面尽到必要的审慎义务。进行涉及高空、高压、易燃、易爆等高度危险作业时,要选任具有专业资质的人员。包工头要时刻铭记安全生产第一要务,雇请具有相应资质、经验的人员,对安全作业提出具体明确的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作业辅助工具,发现施工人员危险作业时要及时制止等。施工人员作为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接受必要培训,取得相应资质,作业时务必要遵守安全操作规范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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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刘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