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情结束,曾经的“520”“1314”能撤回吗?

2024-09-19 来源:南方工报 作者:谢素芬 周美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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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工报讯(通讯员谢素芬 周美红)男女恋爱,常常通过转账“520”“1314”表达爱意。一朝感情结束,昔日恋人对簿公堂,恋爱期间转的“520”“1314”能撤回吗?近日,韶关始兴法院依法审结这样一起恋爱期间转账引发的纠纷案件。

  据了解,刘某与赖某经朋友介绍相识,2023年10月开始,刘某积极追求赖某,从12月中旬开始通过微信向赖某转账,包括多个“520”“1314”,双方在2024年2月18日确定恋爱关系。两人在一起后,刘某仍多次通过微信向赖某转账,金额从200元到1314元不等。2024年4月底,两人因故分手,刘某认为无法实现结婚目的,于是要求赖某返还恋爱期间转账的钱款,未果,遂将其诉至始兴法院。

  始兴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是婚约财产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原告刘某在追求被告赖某及双方恋爱期间,通过微信向赖某多次转账或发红包等,该部分款项实际是原告为了追求被告,或在恋爱期间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向被告转账为特殊纪念意义的“520”“1314”和日常消费性支出及在春节、元旦、被告生日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微信红包、礼金等,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该款不符合彩礼性质,故原告请求被告归还上述款项,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始兴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恋爱期间,日常生活中的共同消费支出、特殊节日向对方赠送礼物、“520”“1314”等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都是一方基于恋爱关系给付对方的单纯赠与行为,赠与完成后不能撤回。而远超个人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的大额财物赠与,往往是基于结婚目的的赠与,在法律性质上属于一种以结婚为生效条件的赠与行为,并非无偿赠与,法院通常会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综合判断赠与目的,作出是否应予返还的认定。

  责编:戴小玲

  二审:潘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