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工报讯(通讯员谢素芬 卢志媚)众所周知,毒品是社会公害。很多人认为,只要自己不吸毒、不贩毒就没事了,殊不知,一时“好心”容留他人在自己屋内吸毒也会构成犯罪。近日,韶关始兴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容留未成年人吸毒的刑事案件。
据了解,2024年3月,黄某和卢某(未满16周岁)在韶关市武江区一居民楼楼下购买了一个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当天两人回到始兴,黄某在其始兴家中的房间内,容留卢某、李某(未满18周岁)吸食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经鉴定,卢某、 李某的毛发中均检出依托咪酯成分。
始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依托咪酯是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仍在其住处容留两名未成年人吸食依托咪酯,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惩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最终,依法判决被告人黄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法官说法: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吸食毒品,损害身体健康,危害家庭社会,容留他人吸毒,更是助纣为虐,为吸毒人员提供了违法的温床,为毒品犯罪提供生存的土壤,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我们不仅要自觉抵制毒品,也要勇敢向身边吸毒的人说“不”!切勿为了“讲情义”“好面子”以身试法。
责编:戴小玲
二审:潘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