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薪减少44万!销售经理拒调助理岗被辞退

2024-09-27 来源:南方工报 作者:许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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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年薪减少44万!销售经理拒调助理岗被辞退(主题)

  二审法院:用人单位调岗行为不合理,带有侮辱性、惩罚性(副题)

  南方工报讯 (全媒体记者许接英)许某曾是年薪超50万元的公司大区销售经理。未料,一年前,公司竟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将其调岗为月薪5000元的销售助理,在许某愤而拒绝后,又单方解除了双方劳动合同。日前,二审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此举违法。

  案情

  销售经理拒调助理岗被辞退

  许某诉称,其于2019年2月入职北京某基因科技有限公司,任职华南区大区销售经理。2020年8月,转与北京某基因科技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广州某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许某在两公司的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相同。

  2023年2月,公司向许某发出《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沟通函》,以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为由,把许某的华南区大区经理职务调整为销售助理,月工资由27500元降低到5000元。

  许某明确表示对此调整方案不同意,认为调整岗位不具有必要性、正当性与合法性,且公司大幅降低其工资待遇,明显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公司却向其发出《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称因公司业务和组织架构调整,撤销了许某担任的大区销售经理岗位。由于双方不能就调岗协商一致,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解除与许某的劳动合同。

  许某认为,公司主动决定的企业内部业务和组织架构调整,属于企业根据自身经营状况主动选择的经营性调整,并非出现不可控制、无法改变的外部事实所导致,不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擅自解除劳动合同属违法。

  2023年4月,许某向广州市南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2万余元等。

  一审

  撤岗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范畴

  经悉,许某被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约为4.58万元,高于广州市2021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在许某提起劳动仲裁后,公司按广州市2021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数额为补偿基数,向许某转账支付了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62324元和代通知金45689.31元。

  此案历经一裁两审。裁审中,公司所谓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主要理由——“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否足够成立,成为争议的焦点。

  劳动仲裁委采信了公司由于负债对组织架构进行调整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主张,驳回许某请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

  许某不服,起诉至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仍被驳回。一审法院认为,根据现有相关证据,公司通过企业经营数据、市场效益等的分析判断,结合当时的经济环境,其基于经营成本与策略,进行组织架构调整以及撤销岗位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范畴,因此导致许某原工作岗位被取消,应属于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

  许某不服,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

  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广州中院认为,如何理解并在本案中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是本案审理的重点,该条款中“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依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六条的解释为:“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本法第二十七条所列的客观情况。”

  本案中公司所主张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显然并不属于该通知中所列举的情形,因此,需要判断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情况是否符合与上述条款列举的情形相当的“客观”而“重大”的情况变化。

  法院认为,公司所面临的情况不足以构成重大变化。企业以营利为目的,出现严重亏损可能是一种客观情况的重大变化,但如果企业只要出现亏损则裁撤员工,则劳动合同的约定将丧失约束作用,不符合民法中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因此,企业应当提交证据说明该亏损是持续且难以逆转的,以致企业必须裁撤相关部门和员工。

  从本案公司提供的证据来看,公司于2022年出现亏损,但未能达到与企业兼并、破产等相当的严重程度,公司高管的决策会议也并未对亏损的原因和调整组织架构作出合理的讨论,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亦未对裁撤劳动者的必要性作出说明,法院难以认定公司所面临的情况系法律规定的重大变化。

  此外,公司对许某调整岗位的行为不合理。公司提出协商调整许某的工作岗位,但是岗位职级下降,基本工资降到其原岗位的六分之一左右,对许某的劳动权益产生了较大影响,该调整岗位的行为带有侮辱性、惩罚性,不具有合理性,故许某拒绝调岗并未违反法律规定。

  广州中院经审理认为,公司解除与许某的劳动合同为违法解除,应予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9月12日,广州中院判决广州某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向许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116634.69元。

  责编:蒋灵茜

  二审:刘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