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工报讯 (全媒体记者徐亚辉 通讯员谢伟鑫)“因工作需要,将你由司机岗位调整为清洁工。”“如未在规定时间内返回工作岗位,将视你为自动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单方面将司机调岗为清洁工,此举合法吗?近日,韶关市新丰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新丰法院”)审理该起案例,判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雇须赔偿。
某服务公司与周某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周某的工作岗位为司机。周某入职后一直从事司机工种的工作。某日,某服务公司向周某发出《工作安排通知书》,工作岗位调整为清洁工一职。周某收到通知后,认为该调岗不合理,向某服务公司递交《申请书》,表示不接受并且不同意公司的调岗决定。
因周某未到新岗位上班,某服务公司以周某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周某向韶关市新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要求双方确认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未发放的工资及未休年假的工资。劳动仲裁支持了周某的请求。某服务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新丰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应聘及入职后一直从事司机工种的工作。某服务公司在未与周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向周某发出调岗通知,并将其由司机岗位调至清洁工岗位。该两种工种的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工作要求、执业条件、薪资构成等方面差异巨大,明显降低周某岗位级别、劳动报酬、福利待遇。且某公司未能合理说明将周某调离原岗位基于哪些具体考虑因素、原岗位与新岗位间的职能关联或区别、周某的业务能力及个人实际情况是否适合原岗位或新岗位等情况,其调岗行为不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
综上,法院判决某服务公司向周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未休年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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