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总监窃取前东家商业秘密被判刑一年

2024-11-15 来源:南方工报 作者:许接英 陈虹伶 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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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省高院发布知识产权刑事典型案例(引题)

  离职总监窃取前东家商业秘密被判刑一年(主题)

  南方工报讯 (全媒体记者许接英 通讯员陈虹伶 王雪)11月1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知识产权刑事典型案例,涉及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著作权罪等案件类型。今年1—9月,全省法院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案件约6.1万件,审结知识产权一审刑事案件1097件。其中,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件数量最多,占比近九成。

  案例1

  总监离职“顺走”商业秘密

  【案情】2018年,卜某某任职某生物科技公司市场总监,并签署保密、竞业协议。任职期间,其假借工作需求为由获取客户信息数据约4.3万条;在负责建设公司电子商务系统时,私自从该系统一键导出客户信息数据6777条。

  2020年3月,卜某某离职时签署保密协议,承诺对接触、知悉和掌握的客户资料、产品信息等机密级信息保密。同年5月,卜某某任职广州某生物技术公司营销和商务总监,负责管理销售和市场推广,从获取的某生物科技公司信息中筛选出1354条客户信息,给广州某生物技术公司用于群发邮件推广产品及服务。经评估,被侵权的399个客户信息秘密估值86万元。某生物科技公司为补救该信息管理漏洞,恢复和完善电子信息系统,共花费137.3万元。

  【判决】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认为,卜某某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某生物科技公司的商业秘密,违反某生物科技公司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规定,向他人披露并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给某生物科技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遂判处卜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2

  未经许可“切机”构成犯罪

  【案情】深圳某科技公司系某型号POS机终端的生产商,对该POS机上安装的系统软件享有著作权。为保证支付安全和支付管理需要,系统软件设置了限定POS机只能通过特定支付机构支付的技术保护措施。

  被告人苏某某原系深圳某科技公司的软件开发工程师,其利用职务之便对软件源代码进行修改、编译,生成切机程序,该切机程序可以绕开技术保护措施,使POS机可以任意指定支付机构。后苏某某离职,利用在职期间的账号密码登录深圳某科技公司的局域网开发平台,再次修改、编译源代码并生成新的切机程序。

  经鉴定,两个切机程序中仅有极小部分用于绕过技术保护措施的代码与深圳某科技公司软件不同,其余部分代码相同。苏某某未经许可将两个切机程序提供给他人,共获利74.4万元。

  【判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苏某某提供给他人的两个切机软件与深圳某科技公司的涉案软件实质性相同,苏某某未经许可复制发行涉案软件作品,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其离职后再次使用账号密码登录深圳某科技公司服务器,属于非法侵入深圳某科技公司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其侵入后下载代码,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处理的数据,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择一重罪处罚,应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法院遂判处苏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七十五万元。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责编:蒋灵茜

  二审:刘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