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工报讯(通讯员谢素芬 邹苏琴)很多业主都有这样的经历:收房时向房地产公司一并缴纳契税和办证费,说是由开发商统一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然而钱交了,房屋所有权证书却迟迟没有下落。这不,孙女士就遇到了这样的烦心事。
2018年,孙女士在某房地产公司处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就收楼时间、办理房屋权属证书、逾期办证等情况进行约定。合同签订后,孙女士按合同约定向房地产公司付清了购房款,同时也缴交了办证费用及契税,但房地产公司未在约定的时间内为其办理房屋产权证,也未将契税及办证费退还。无奈之下,孙女士重新缴交了一份办证费用及契税,自行办理了不动产权证。因房地产公司迟迟未退还上述费用,2024年6月,孙女士将对方诉至法院,要求房地产公司将收取的办证费1000元、契税6469元予以退还并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2587.5元,合计10056.5元。
韶关始兴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约定,原告已按被告要求缴交各项费用并提交办证材料申请办证,而被告却未在其承诺的期限内为原告办理好案涉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案涉房屋不能办理产权证书的原因在于被告,按照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如因出卖人(被告)原因未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办理好不动产权证书的,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0.0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现原告诉请被告从逾期之日起按房屋总价0.03%按日计算逾期办证违约金,共主张2587.5元,实际是主张调高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按照被告的承诺,被告应在2022年6月30日前为包括原告在内的全体案涉小区业主办理好不动产权证书,至本案庭审之日止,被告已逾期近两年,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计付标准明显不足以弥补对原告造成的损失,因此,原告主张调高违约金计付标准理由充分,原告诉求被告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2587.5元在合理范围内,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诉请被告退还已缴交的房屋契税及办证费用的问题,原告购房当日已经交给被告房屋契税及办证费,但是被告却并没有将契税费上交至税务局,原告已自行办证,且重新缴交契税,现原告主张返还已付契税及办证费用理由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始兴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房地产公司向原告退还契税费、办证费,并向原告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共计10056.5元。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编辑:张苑
二审:刘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