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提醒:不正确行使探望权,当心被中止探望

2024-11-28 来源:南方工报 作者:谢素芬 周美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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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工报讯(通讯员谢素芬 周美红)夫妻双方离婚后,一方探视孩子时违反探视时间规定、拒绝送回孩子、影响孩子入学,另一方诉至法院要求中止探望权,法院会支持吗?

  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原为夫妻,后依法办理离婚,离婚后婚生子小勇由父亲刘某直接抚养。为解决李某探视小勇的问题,经法院组织调解,双方就探视有关事项达成了调解协议,约定李某每年可定期探望小孩。然而李某在探视儿子小勇的过程中,多次未按约定时间将小勇送回刘某处。最近一次探视时,李某将小勇接走,超出约定时间25天,直至小勇原就读的幼儿园已开学仍未将孩子送回,致使小勇该学期不能按原计划入园。其间刘某无法与李某联络,于是向当地派出所作报警处理。

  韶关始兴法院经审理认为,探望权是法律赋予父母的权利。正确行使探望权,不但能让子女享受来自父母的关爱,也能实现父母关爱、抚育子女的愿望。但如果探望权不当行使,将可能对子女的生活、学习和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被告李某在探望儿子小勇的时候,多次未按约定时间将小勇送回刘某处,甚至故意切断与原告的联络,影响小勇按时入园,给孩子的学习和生活造成不利影响。因此,原告要求中止被告李某对小勇的探望权,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依照相关规定,法院依法判决中止被告李某探望婚生子小勇。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探望权可以弥补父母离婚带给孩子的情感伤害,但是行使探望权不得逾越权利边界、影响子女健康成长。夫妻感情破裂后,为尽可能避免加剧孩子成长的伤痛,父母应当积极配合,正确行使探望权,共同守护子女健康成长。

  编辑:张苑

  二审:刘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