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读:因见义勇为致残的 单位应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2020-06-10 来源:南方工报 作者:王艳 蓝娟
分享:

  近日,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广州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申请及举荐时限、保障、奖励作了详细规定,有效地解决了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尤其是对在职人员见义勇为的7点保障措施,让人看到了社会的善意和温情,真正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办法》的出台有哪些法律依据,又意味着什么?广东港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彦林、广东森诺律师事务所律师黄连禧作了解读。

  见义勇为者并非都能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条款】

  《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见义勇为人员,被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按照《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伤残鉴定。

  《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见义勇为人员,被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解读】

  刘彦林: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二)规定,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

  见义勇为属于维护公共利益活动的一种,因此见义勇为人员受伤可以视同工伤。

  但是,见义勇为人员并非都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前提是参加了工伤保险,且被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并按照《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规定进行了伤残鉴定。

  致残的见义勇为者

       如未认定工伤可享受相关待遇

  【条款】

  《办法》规定,没有参加工伤保险且未认定视同工伤的见义勇为人员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而致残的,应当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关于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粤民优〔2012〕1号)有关规定评定伤残等级,并享受相关待遇。

  【解读】

  刘彦林:实践中,有部分用人单位并未依法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见义勇为人员,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而致残的,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是,政府又不能让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于是确定可以“享受相关待遇”——伤残抚恤待遇。

  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第二条(五)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具有本省户籍人员,属于本细则适用对象。也就是说,见义勇为者伤残,纳入伤残抚恤对象是有依据的。当然,见义勇为者必须是具有本省(广东省)户籍人员。

  因见义勇为致残的,

  单位应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条款】

  《办法》规定,因见义勇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由所在单位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解读】

  黄连禧:见义勇为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导致劳动合同履行发生了客观变化,作为用人单位可根据见义勇为者的身体状况,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这既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道德义务。

  另外,根据《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规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见义勇为者,没有用人单位的,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者县级以上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就业。

  因见义勇为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病退

  【条款】

  《办法》规定,因见义勇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符合因病提前退休条件的,可申领基本养老金。

  《办法》规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从区级人民政府见义勇为专项经费中,逐月发给其不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月平均标准的基本生活费。

  【解读】

  黄连禧:根据《广州职工因病提前退休审批指南》规定,因病提前退休条件:1.达到一定年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2.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3.经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非因工伤残1-4级或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见义勇为者,如果符合以上条件,就可以提前办理病退,申领基本养老金。

  对没工作单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见义勇为者,给予基本生活费进行救济,从政府层面解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见义勇为者生活保障问题,彰显社会的公平正义。

  见义勇为视同出勤

  【条款】

  《办法》规定,因见义勇为误工的人员,所在工作单位应当视同出勤,不得降低其福利待遇或者违法解除其劳动合同。

  【解读】

  刘彦林:此条款彰显了维护法规的正义和社会秩序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只有全人类共同参加打击违法犯罪分子,社会才能更加和谐,国家才能更加稳定,人民群众才会有更加美好的生活,无论何种性质的用人单位,才有更好的生存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