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一网红主播违约跳槽 被判赔近17万

2020-08-25 来源:南方工报 作者:刘友婷 周昭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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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拥有固定的粉丝群和优质内容输出的网红主播,备受直播平台青睐。近日,广东深圳网络主播夏婧(化名)在飞速蹿红的巅峰时期跳槽到其他直播平台,被原公司诉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法院依法判决夏婧赔偿公司预期利益损失16.6万余元。

  2017年4月,夏婧被深圳某公司相中,成为一名签约主播。双方签订了经纪合同,合同期限自2017年4月20日至2021年4月19日。该公司作为夏婧的独家经纪公司,为其策划、安排、接洽艺人主播等活动。合同期内,夏婧只能在公司的平台上进行直播,未经公司书面许可,不得以任何方式与其他公司开展合作。

  协议签订后,该公司为夏婧安排了专业老师对其提供形体、才艺等培训,并在线上投入大量资金和资源来提高其人气和影响力。在公司的大力培育、推广和包装之下,夏婧作为新晋网络主播在平台上迅速走红,人气值不断攀升。半年时间内,为公司创造了累计7万元的利润。

  该公司称,开播6个月后,夏婧开始频繁缺勤,既不按时去公司上班,也不在家完成公司安排的直播任务。自2018年3月起,夏婧在未经公司同意的情况下,私自与其他公司开展合作,并进驻另一网络直播平台进行直播,带走了公司大量活跃用户。公司曾多次与夏婧口头沟通,她均不予理会。

  公司称,夏婧这一跳槽行为给公司造成了不良影响及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令赔偿预期利益损失37万余元。

  经审理查明,该公司与夏婧之间的合同关系成立。福田法院认为,作为公司独家签约主播,未经同意,擅自在别的直播平台进行直播,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因而本案中,公司就夏婧的根本违约行为诉求预期利益损失,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预期利益损失的赔偿金额如何核算?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经纪合同约定按每月50万元的标准,明显畸高,应依法予以调整。关于夏婧的直播行为给公司带来的实际收益情况,法院结合证据确认夏婧在2017年5月至2018年2月期间给公司带来的收益共计69405.55元,每月收益为6940.56元。考虑到直播行业的行业特点,收益水平起伏较大,从现阶段可以预期的期间不宜过长,参照双方合同约定,酌定为24个月。故夏婧应赔偿公司预期利益损失166573.44元。目前判决已生效。

  本报热论

  主播违约跳槽被罚不冤,须以契约精神守护行业秩序

  近日,深圳网络主播夏婧(化名)在飞速蹿红的巅峰时期违约跳槽到其他直播平台,被原公司诉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法院依法判决夏婧赔偿公司预期利益损失16.6万余元。另据北京朝阳法院8月20日发布的《文化娱乐产业典型合同案件审判白皮书(2017-2019年度)》数据显示,主播跳槽频繁已成为网络直播业“通病”,其中经纪公司起诉艺人要求支付违约金的案件占比逾七成。

  “嗨氏跳槽被判赔偿虎牙4900万”,“斗鱼向蛇哥索赔1.5亿”……随着直播行业的发展,由主播跳槽所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违约金的数额也一再挑战大众想象力。主播违约跳槽,不但是缺乏契约精神的表现,长远来说,是对自己职业的不负责任和对行业发展的损害。

  主播跳槽的本质,一方面是利益问题。因为对未来高额收益的预判,所以一些主播即使明知违约,仍然执意跳槽。但事实上,由于不同平台间的用户习惯、直播规则等的不同,不少主播跳槽后人气大不如从前,甚至不乏有众多因违约跳槽而被官司和负面缠身而彻底“凉凉”的先例。另一方面,一个人气主播的养成,背后是公司团队大量的资金和时间的投入,在千万人的大浪淘沙中,经市场筛选留下的“独苗”。正是因为预期能从这棵“独苗”身上收获大于付出的回报,直播平台和mcn机构(经纪机构)才愿意源源不断地投入资源,才能让直播行业欣欣向荣,造就过千亿元的行业产值。

  眼下,频繁出现的主播违约跳槽事件,打破了直播平台“投入——回报——再投入”的逻辑链,导致原平台投入化为乌有,新平台则靠此直接获得主播的积累性红利,这个结果最终可能会使得直播平台不再投入资源去培养新主播,转为致力于相互抢夺人气主播,从而引发行业恶性竞争。

  我们常说,契约精神是个人和行业长久发展的基石。主播跳槽,应当以诚信履约为前提。由于职业的特殊性质,主播既有“跳槽自由”,但同时也受到同业竞争的“不自由”限制。主播和平台都是直播行业的建设者和参与者,其利益与行业的发展好坏息息相关。要想直播行业蒸蒸日上,共同享受行业发展带来的红利,每位从业人员都应遵循行业规则,以契约精神守护行业秩序。

  编辑:孙科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