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长假后却因“旷工”被炒 员工录音举证告东家

2020-09-15 来源:南方工报 作者:许接英 谭英万
分享:

  小郭是在东莞工作的一名技工,在被公司放假四个月后,提出返回原工作岗位的要求。未料公司竟声称从未给小郭放过假,是小郭旷工不来上班而离职的。早有准备的小郭拿出当初的“放假”录音,这下公司慌了,最终自食其果,被仲裁庭裁决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案由

  员工被放假竟成“旷工”被炒

  现年32岁的小郭是湖南人,于2013年3月入职东莞市长安镇某塑胶有限公司,任自动化小组四级技师。今年1月13日,公司副理李某某在自动化会议室口头通知,公司从次日起安排小郭放假,让他回去休息几天,至于何时再返回公司上班,目前还未知。

  小郭这一等就是三四个月,其间,公司既未通知小郭回去上班,也未发放他放假这几个月的工资。小郭有些着急了,提出返岗上班的要求。未料,公司此时却不承认安排他放假了,而是告诉他,自1月14日起,他因连续旷工三日,依公司考勤管理规定被记过三次,视其1月17日起自动离职。

  “是公司要给我放假的。没想到我竟被公司以旷工为由开除了。”小郭认为,“公司这是蓄意的,想神不知鬼不觉把我炒了,又不想赔钱。”放假时,公司未给小郭出具书面放假通知,只是口头通知。被开除后,小郭亦未收到公司的相关公告。幸好,小郭当时留了个心眼,将李某某口头通知他放假的对话用手机录了音。

  今年5月,小郭向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长安仲裁庭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恢复原工作岗位,并支付1月至5月停工留薪期工资2.85万元,以及近三年带薪年休假工资5000余元。

  仲裁

  确认放假录音真实有效,公司系违法解除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主张郭某因旷工而自动离职,但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有作出书面解除劳动关系之决定,也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有向郭某送达该决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而用人单位对郭某提交的录音不予确认,但未能提交证据予以反驳,亦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本庭对该录音真实性予以确认。从录音的内容可以看出用人单位副理李某某确实有让郭某放假的意思。用人单位主张郭某旷工及自动离职的说法不成立。

  庭审时,用人单位明确拒绝郭某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请求,坚持认为双方劳动关系于1月17日解除。因用人单位的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庭认定其于该日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由于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且用人单位拒绝恢复劳动关系,故本庭对于郭某要求恢复原工作岗位的请求,不予支持。

  近日,长安仲裁庭作出裁决,确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已解除,用人单位向郭某支付1月份工资2178元。小郭表示,接下来,他将继续向公司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

  编辑:孙科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