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运工因工重伤后找谁赔?是否认定劳动关系成关键

2021-01-14 来源:南方工报 作者:叶灿辉
分享:

  新春佳节将至,可是,搬运工詹大叔如今只能躺在医院,如果再不进行手术,他不仅这个春节要在医院度过,甚至往后的日子可能都要在轮椅上度过。

  2020年10月,詹大叔在工作中被叉车撞伤,腿部遭碾压,伤势严重,用工方未向其支付赔偿金,其家属四处借钱医治,目前已耗费16余万元。詹大叔的女儿詹小玲满脸愁绪,她告诉记者:“我们能借的都借了,用工方分文不出,我们已经没钱再做手术了,希望用工方承担起责任,支付医疗费和赔偿金。”

  据了解,詹大叔是在广州市天河区龙洞顺达经销部(下称“经销部”)工作的一名搬运工人。2020年10月13日上午8时许,詹大叔在搬运货物时,被驾驶叉车的工人吴某不慎撞倒,腿部遭到叉车碾压,伤势严重,随即被送院治疗,并立即进行了手术。

  受伤后,詹大叔三个子女马上暂停工作,从揭阳老家赶到广州,同时,四处向亲朋好友借款,以医治父亲。詹小玲告诉记者,父亲受伤后,经销部并未向其父亲支付医疗费和赔偿金,为此,家属向广州市天河区人社局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了劳动仲裁。

  2020年12月19日下午,此案的劳动仲裁在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三方调解中心进行。该经销部负责人并未出席,而是由代理人、广东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建林代为出席。现场,双方争议的焦点为“劳资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詹小玲认为父亲与经销部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杨建林对此却持不同意见,他认为詹大叔与经销部之间只存在劳务关系。

  “我爸在你们经销部工作那么久,其他同事都知道,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我爸在你们那工作是客观事实,我爸是你们的员工!”詹小玲质疑道,并出示了詹大叔出事后与吴某的微信聊天记录、疫情期间出入经销部的证件。

  “微信聊天记录和疫情防控临时出入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我们予以确认,关联性不予以确认。之所以说双方只存在劳务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是因为经销部并未对詹某进行管理,其没受经销部规章制度的约束,其有权选择是否在经销部工作。”杨建林回应。

  庭后,杨建林表示经销部一方愿意与詹小玲协商,前提是詹小玲一方先“提出方案”。随后,记者拨通了经销部管理人的电话,对方称此事的相关仲裁程序正在进行中,不予回应,便挂了电话。

  2021年1月4日,詹小玲告诉记者,由于双方劳动关系认定陷入僵局,关于此案的劳动仲裁,目前她已撤诉,并已向天河区人社局执法三科申请劳动关系认定和工伤认定。

  1月6日,记者联系了天河区人社局负责跟进此事的执法三科朱科长,了解该案进度。朱科长表示,本案中詹某的劳动关系认定比较棘手,人社局相关部门还在取证中。

  朱科长介绍:“经销部没有与詹某签劳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社保,工资以现金发放。我们联系过经销部,对方不承认詹某为其员工,只认为双方存在劳务关系,所以举证比较困难,目前我们还在调查之中。”

  关于经销部的态度,朱科长补充道:“我们打了好几次电话,让他们的法人和负责人来配合调查,他们都不肯来,我们现在准备联系撞伤詹某的吴某来协助调查。”

  1月10日晚,詹小玲告诉记者,他们仍未收到经销部的任何赔偿。截至发稿前,关于此案的劳动关系认定还在取证调查中。

  律师分析

  认定劳动关系 有利于因工受伤劳动者

  此案中,劳资双方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据理力争,“劳动关系”对于在工作中受伤的劳动者来说,有多重要?记者采访了广东工会法律服务团成员、全国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胡芳军。

  胡芳军表示,如果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受《工伤保险条例》、《劳动法》等法律保护。如因工受伤,劳动者可以走工伤认定流程,并到劳动部门进行工伤致残等级评定,整个过程无需缴费。完成工伤致残等级评定后,劳动者可依法享受工伤待遇赔偿,此待遇赔偿标准更高。除非劳动者故意受伤或犯罪,否则劳动者无需承担责任。劳动者在申请劳动仲裁时,只需支付10元诉讼费。

  再者,在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后,经调查,如果用人单位此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由此造成的后果,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因此,认定劳动关系,对劳动者非常有利。

  如果双方只存在劳务关系,劳动者如因工受伤,有可能自身还要承担一部分责任。此种情况,劳动者可提请人身损害赔偿,并前往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伤残等级鉴定,鉴定时需要交几千元的费用。在通过司法途径维权的过程中,诉讼费按诉讼标的结算,可能高达上万元,这对本就陷入困境的劳动者来说确实难以承担。

p24_b.jpg

工报劳动维权“码上行”

  编辑:白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