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单位以超龄为由拒赔,清洁女工无奈诉诸法院

2021-06-29 来源:南方工报 作者:许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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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工报讯 (全媒体记者许接英)来自湖北、今年53岁的宋女士在深圳务工。去年9月,宋女士在一次工作中意外受伤,被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不过在索赔工伤待遇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宋女士却遭遇尴尬。

  2019年11月,宋女士进入深圳宝安区一家物业管理公司担任保洁员,同日被委派到一项目工地上班。宋女士称,入职后物业公司没有与其签订相关合同,也没有为她缴纳社保,公司每月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她发放工资。

  2020年9月11日上午,宋女士在项目部二楼拖地时,不慎滑到一楼受伤,经送医后诊断为右外踝撕脱性骨折、右踝关节外侧副韧带损伤。宋女士认为,自己是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受伤,应属工伤,但物业公司却以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不愿为其申报工伤。宋女士于2020年12月向深圳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2021年1月11日,深圳市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宋女士所受伤为工伤,工伤保险责任单位为其所在的物业公司。此后,宋女士向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伤残鉴定。经鉴定,宋女士被评定为十级伤残;医疗期和停工留薪期均是六个月,从2020年9月11日至2021年3月11日。

  拿到伤残鉴定结论后,宋女士找到物业公司沟通赔偿事宜,希望公司按照正常工伤待遇标准支付赔偿。公司却认为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愿赔付。“公司最后说包括6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资,最多一次性向我赔付5万元。”宋女士说。

  为此,宋女士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物业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约18万元。仲裁委以双方不是劳动关系不予受理。“工伤认定了,赔偿却难拿到。”颇为苦恼的宋女士表示,“近日已诉至法院,目前还未立案。”

  涉事物业管理公司行政部张经理接受采访时表示:“既然宋女士已起诉到法院,一切就以法院判决为准。”

  广东嘉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谢华强表示,按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第十六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经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关系终止。劳动者所受伤害如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劳动者要求用工单位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费用的,应予支持,但不包括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与已经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为择一条件,只要符合其中之一,与用工单位的劳动关系即告终止。”谢华强说,“由此可见,宋女士与公司应为劳务关系,但可要求公司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费用,但不包括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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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白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