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孕期遭解雇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再审被驳回

2021-07-20 来源:南方工报 作者:许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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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工报讯 (全媒体记者许接英)今年30岁的唐女士原是深圳宝安区某财务公司人事行政经理。2019年7月26日,在怀孕5个月时,唐女士被公司以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她要求公司恢复劳动关系,并支付期间的工资损失。此案历经一裁二审,二审时法院改判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唐女士不服判决,提出再审。近日,广东省高院驳回唐女士的再审申请。

  “没想到打了两年官司,到头来还是一场空。”对于这样的结果,唐女士难以接受。日前,唐女士向记者讲述了自己的遭遇,并呼吁相关部门加大用人单位违法成本,切实维护“三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怀孕5个月被解雇

  女职工诉请恢复劳动关系

  2018年9月28日,唐女士入职深圳华创财务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创公司”),担任人事行政部经理一职。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12000元。

  唐女士称,她在2019年4月经医院检查出怀孕后,立即将这一事实告诉了公司,但是没想到公司接下来的一系列“神操作”令她寒心。

  “老板先是找我谈,提出赔偿我一个月工资,让我自行离职。我没同意。随后,公司就把我从人事行政经理的管理岗位上调去做考勤工作。过了两个月,要求我去做招聘工作。我当时肚子已经大了,实在做不了只能拒绝。没想到老板恼羞成怒,当天下午就给我发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

  根据华创公司2019年7月26日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唐女士被解除的理由是其在职期间拒不服从工作安排,消极怠工,给公司造成恶劣影响,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

  “这些都不是事实。”在唐女士看来,她怀孕后公司就一直想方设法逼她自离,“见未得逞就直接炒人”。离开公司后,唐女士向深圳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华创公司恢复与自己的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仲裁支持了唐女士的请求。华创公司不服,起诉至深圳宝安区人民法院。

  法院一审认为,华创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唐女士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且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事实,故华创公司系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唐女士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于法有据,驳回华创公司全部诉求,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客观难履行

  二审改判双方劳动关系解除

  面对一审判决结果,华创公司仍不服,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判令双方已经解除劳动关系。

  法院二审认为,唐女士作为公司人事行政部经理,职位、职级较高,不是普通的工作岗位,具有唯一性及重要性,没有长期空缺的客观理由,华创公司主张该岗位已被他人所填补符合企业经营管理的需要,如果再判令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难再有适合的岗位安排唐女士,司法强行干预可能导致用人单位资源和劳动力资源的双重浪费。其次,劳动关系具有人合性,劳动关系的继续履行应建立在双方相互信任和合作的基础上,且唐女士原系公司人事行政部经理,其职务行为关系到公司的生产经营秩序,需要的信赖程度较高。但本案双方的信任基础已明显不复存在。

  据此,法院认为,唐女士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客观上已经不能继续履行,故对其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诉请不予支持,唐女士可另行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20年12月,法院判定华创公司与唐女士之间的劳动合同于2019年7月26日解除,双方无需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唐女士向广东省高院提出再审申请,提出自己愿意接受华创公司安排其他合适岗位,只要是她能够胜任且不具有惩罚性和侮辱性。她主张,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处于怀孕期间,就业能力有限,考虑到生育保险报销手续办理及申领生育津贴等问题,判决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更符合公平原则。

  广东省高院再审认为,唐女士离职华创公司至今已将近两年,从公司的经营管理来看,亦不可能长期空缺其原有职位,对一个正常经营发展的公司来说,若司法强行干预让华创公司给唐女士安排其他职位亦有违公司的自主经营权。唐女士的再审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对其再审申请不予支持。

  声音

  “三期”内遭解雇,工资待遇难保障?

  对于二审法院的改判及再审的驳回,唐女士显然无法接受。“法院判决根本没有考虑我是一名‘三期’女工,是在孕期被解雇的事实。用人单位以这么小的违法成本,就可以逃避支付女工‘三期’内的工资、生育保障等待遇。”

  记者了解到,被公司解雇后,唐女士的社保也跟着被停缴。2019年10月,唐女士早产下一对双胞胎。两年来,她一边照顾孩子,一边打官司。如果不被公司违法解雇,按照相关规定,她可以休产假到2020年5月,享受哺乳期待遇到2020年10月。如今,她最大的诉求是公司能够把“三期”的工资待遇支付给她。

  广东工会律师、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凤姣表示,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远低于女职工“三期”内应享受的工资福利待遇。在本案中,用人单位涉嫌对女工实施违法行为,经过一裁二审,最终未得到较重处罚。

  李凤姣指出,法院在判决时出于对“三期”女职工的保护,会非常慎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支付赔偿金这个条款。她希望,相关部门能出台更多法律指引,“女性在职场就业太难了”。

  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副主任徐嵩则建议,唐女士如对省高院驳回再审申请不服,可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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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白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