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末与妻子团聚后返厂途中遭车祸,是否工伤?

2021-09-07 来源:南方工报 作者:许接英 谭英万
分享:

  南方工报讯 (全媒体记者许接英 通讯员谭英万)李某学原为东莞市一家具装饰公司员工,日常住东莞工厂宿舍,周末回深圳出租屋与妻子团聚。去年的一天,李某学在从深圳返回东莞上班途中,突遇交通事故身亡。这种情况是否算工伤?日前,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据李某学妻子王女士介绍,李某学多年来一直在东莞市桥头镇一家具装饰公司打工,上班时间是8点至12点、14点至18点,公司没有为他缴纳社保。“我在深圳市光明区租房上班。虽然我们两地分离,但每逢周末,他总会抽空回到深圳出租屋与我团聚。”王女士说。

  据王女士叙述,2020年4月25日,又是一个周末,李某学当天下班后回到妻子租住的深圳市光明区公明街道出租房。次日一大早,李某学驾驶电动车回东莞上班,6时10分左右在途经东莞市X232公常线黄江镇好美居家具路段时,与货车发生碰撞后当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李某学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同年8月31日,东莞市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李某学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情形,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

  对东莞市人社局的工伤认定结果,李某学所在公司不服,认为李某学发生交通事故时所走路径不属于上班合理路线,不属于工伤。理由是,公司均有为员工提供单位宿舍,宿舍距离厂区约100米,但李某学在事故发生前一天18时下班吃完晚饭后,未经请假私自从单位宿舍外出,事发点不属于上班合理路线。

  东莞市人社局则称,根据公司员工及李某学配偶的询问笔录、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足以证明事故发生当天李某学属于正常的“上班途中”。“导航地图显示,深圳出租房与东莞公司距离约为38.9公里,驾驶电动车约需2.5小时。事发点大约在两者中间,事发时间为早上6点10分,若正常行驶尚有约1.2小时才能到达公司,亦即7点30分左右,符合公司早上8时上班的要求。可见,李某学发生交通事故时,属于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班途中。”

  于是,公司向东莞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2021年1月4日,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东莞市人社局工伤决定。随后,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东莞市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及东莞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请求判令东莞市人社局重新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法院一审驳回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公司不服,上诉到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关于“上下班途中”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作了进一步明确,包括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的合理路线。根据上述规定,应认定为工伤。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予以驳回。2021年8月18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p23_b.jpg

  工报劳动维权“码上行”,如果你在广东遇到劳资纠纷,可扫码报料↑

  编辑:白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