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司机勇救跳桥母子”看民法典如何定义见义勇为

2021-11-09 来源:南方工报 作者:史工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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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见义勇为一直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近年来,由于生活中出现热心救人助人者反遭索赔的现象,引发了一些人对见义勇为产生疑问:“扶不扶?”“救不救?”“为不为?”“管不管?”近日,“广州司机勇救跳桥母子”一事再次引发舆情对见义勇为行为的热议。其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后,对见义勇为有了更加明确的规定。我们一起看看《民法典》是怎样从立法层面为见义勇为者保驾护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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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27日,广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向见义勇为的公交司机张师傅颁发慰问奖励证书和8000元见义勇为奖励金。  穗政法供图

  ● 案情回放

  今年10月21日下午5时,广州公交集团三汽公司驾驶员张志德驾驶205线公交途经珠江大桥时,飞扑救下轻生母子二人的义举,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据了解,张师傅见义勇为行为并非头一回。平时他就是个热心肠、“爱管闲事”的人。从2016年至2021年7月份,曾多次向受困群众伸出援手、展开救助。

  ● 律师说法

  就上述案例,广州市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成员、广东悦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罗津晶表示,首先,要明确什么是见义勇为。见义勇为是指个人不顾自身安危,通过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等方式,保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一种行为。

  “《民法典》保障了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罗津晶律师指出,《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该条款明确了见义勇为事件中侵权人和受益人的各自责任。当有侵权人承担责任时,受益人对见义勇为者的补偿是出于道德层面的考量,而当没有侵权人或侵权人无法承担责任时,受益人的补偿就会变成一种义务,保障了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规定了见义勇为的免责条款,为见义勇为提供基础性法律保障。”罗津晶律师说,《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罗津晶律师表示,该条文所述的“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是指行为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了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免受损失,而实施的制止、防止损害发生的行为,此时见义勇为者是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这是我国法律关于见义勇为的免责条款,也被称为“好人法”条款,是鼓励见义勇为、消除见义勇为者后顾之忧的基础性法律保障。

  (史工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