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员工冒用原公司名义谈业务,法院判了

2021-11-23 来源:南方工报 作者:许接英 孔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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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工报讯 (全媒体记者许接英 通讯员孔一如)已经离职的员工仍然以原公司的名义与原公司的客户进行交易,这样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又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近日,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宗相关案件。

  ●案情回放

  离职后继续使用原公司企业邮箱

  某耀公司是一家经营游艺及娱乐用品批发、游艺用品及室内游艺器材制造的贸易公司。小王于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期间在某耀公司担任销售,后于2019年6月从某耀公司离职加入某乐公司。某乐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游艺娱乐用品批发、零售,游艺用品及室内游艺器材制造等。

  某耀公司举证证明,2019年6月小王离职后依然使用某耀公司的企业邮箱向国外客户发送邮件,邮件内容为交易说明及部分产品相关情况等。邮件附件为形式发票,发票标题显示某耀公司名称、地址、产品名称、交易金额、收款人等信息。上述邮件附件中载明的产品均为游艺娱乐用品。

  2020年2月,某耀公司将其前销售人员小王及小王跳槽后任职的某乐公司诉至法院。某耀公司称小王离职后仍继续使用公司的企业邮箱,冒用公司名义,与公司的客户继续进行商业洽谈,并将客户牵引至某乐公司达成交易。某耀公司认为小王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诉请法院判令小王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并向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同时诉请某乐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小王辩称,自己是接受某耀公司负责人的委托,才会在离职后继续使用某耀公司企业邮箱跟进业务,且以某耀公司的名义与客户签订合同,并在交易完成后向某耀公司支付利润分成。小王认为,自己及某乐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院判决

  前员工构成不正当竞争要赔偿

  法院认为,某耀公司和某乐公司均从事游艺娱乐用品的批发零售、制造等,存在竞争关系。小王从某耀公司离职后,在某乐公司工作期间仍在电子邮件、形式发票中擅自使用某耀公司名称,导致客户对交易对象产生混淆,误认为交易对象与某耀公司存在特定联系,小王与某乐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构成不正当竞争。小王称其以某耀公司名义与客户交易,并向某耀公司支付利润分成,但某耀公司对交易过程并不知情,也不认可小王自行核算的利润分成方案,故法院对小王的抗辩不予采纳。

  因此,法院判决小王停止擅自使用原告某耀企业名称的行为,赔偿某耀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4万元。某乐公司与小王构成共同侵权,公司股东对小王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