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调解“三步走”实现快速维权

2022-01-07 来源:南方工报 作者:林婷玉 蒋艺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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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工报讯 (全媒体记者林婷玉 通讯员蒋艺翎)员工入职刚过试用期就被辞退,公司称其不符合工作岗位要求。员工不服,向工会求助。近日,记者从广州市白云区总工会获悉,区总工会委派工会律师介入该案调解,通过“面对面”“背靠背”“手拉手”的“三步走”方式,快速调解并帮助该名员工获得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等共计11422.25元。为表达感谢,员工向白云区总工会送上锦旗。

  员工试用期刚过就被辞退

  2020年5月21日,林女士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任软件测试工程师,与公司签订了1年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两个月。试用期过后的7月31日,公司告知林女士,她的转正评审不通过将被辞退。林女士不服公司辞退决定,同年8月3日向白云区总工会求助,主张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400元;支付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劳动报酬8222.25元(包括7月1日至20日试用期工资4413.79元、7月21日至31日转正工资3678.16元、加班餐费19.5元、加班餐补20.8元和电脑补贴90元),合计14622.25元。

  工会律师“三步走”快速调解

  2020年8月7日,白云区总工会接到通知后委派工会调解员陈兰进行调解。劳资双方如约来到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三方联合调解中心进行第一轮“面对面”调解。公司方认为,林女士的工作表现和综合能力都不符合工作岗位要求。公司现场提供了评估表并解释,因为总经理比较忙所以拖延了评估时间,直至7月31日才得出评估结论以及作出辞退林女士的决定。公司提出调解方案是按照试用期工资标准仅发放7月份工资7500元。林女士完全不同意公司的意见,认为公司的评估不合理,情绪比较激动。陈兰停止了常规的“面对面”调解,直接进入分开单方的“背靠背”调解。

  在第二轮“背靠背”调解中,陈兰与双方分别交谈沟通,从而确定本案焦点是:公司以林女士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是否合法合理。陈兰针对该焦点与公司开展法律和事实分析,同时向林女士讲明本案调解的利弊优劣。

  随后,在第三轮“手拉手”调解环节,通过以上“背靠背”的分别沟通,公司明白了其主张存在较大的诉讼风险,林女士也出于时间成本的考虑作出一定让步。

  经过陈兰高效的沟通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公司在2020年8月15日之前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等款项共计11422.25元。林女士与公司之间因劳动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双方互不再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

  根据调解内容,双方签订了调解笔录及调解协议,并向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置换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调解书。2020年8月15日,林女士如期收到款项。从林女士8月3日提起劳动仲裁到8月15日拿到赔付款项,仅用了12天时间。林女士对白云区总工会的高效调解表示非常满意,并赠送了锦旗表示谢意。

  提醒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须有法定依据和程序

  陈兰表示,在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之下,白云区劳动纠纷案件数量有所上升。“如果按仲裁程序走,增加了劳动者的维权时间成本。工会律师作为调解员及时介入调解,快速为职工实现维权目的,及时有效化解劳动争议,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另外,受疫情影响,较多企业试图频繁引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调解来解除劳动关系,从而降低企业经营成本,但是如果企业操作不当,可能会有反效果。”

  陈兰提醒,企业在员工试用期行使法定解除权,须做好以下两方面事项:第一,有法定依据。公司必须有明确的录用条件,即达到什么标准才可以转正,在员工入职时便告知录用条件。第二,经过法定程序。企业要出具《试用期不合格通知书》告知员工,并且《试用期不合格通知书》及《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最迟在试用期最后一天送达,在此之前还需通知工会。在本案中,用人单位没有做好以上两点。听取工会调解员的法律分析后,用人单位表示在往后的经营中逐步完善人事管理制度,以降低用工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