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不服从调岗,诉讼期间被停缴社保

2022-01-25 来源:南方工报 作者:许接英 谭英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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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工报讯 (全媒体记者许接英 通讯员谭英万)现实中,有部分劳动者有过因不服从单位调岗而被迫离职的经历。而同样有此遭遇的梁某却在一次次败诉后最终反败为胜,于日前获赔近5万元经济补偿。一起来看看他的维权过程。

  争议

  员工拒绝调岗后被“自离”

  2012年3月,来自广西的梁某入职深圳市宝安区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五金部师傅。此后数年,梁某一直在此工作,直至2019年12月10日,梁某接到了公司调岗的通知。“早上八点半,人事部主管走到我的岗位上,交给我一张调岗通知,说要把我从五金部调到柱仔部,而且要立即报到。”梁某随即口头表示,五金部和柱仔部是两个不同的工种,自己不同意调岗。5天后,梁某向公司邮寄了一份书面的《要求恢复原工作岗位通知书》,表明不愿调岗的态度,要求公司及时恢复自己的原工作岗位,并补缴社保和公积金。

  此后数天,公司继续和梁某协商调岗事宜。在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梁某于同年12月19日离开公司。12月30日,公司发出公告,以梁某擅离工作岗位为由,视梁某“自离”,其与公司的劳动关系也随之终止。

  败诉

  仲裁恢复劳动关系不恢复岗位

  梁某则认为,解除劳动合同是公司单方面行为。2020年4月,梁某在第二次向公司发出要求恢复原岗位通知书后,向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公司恢复其原工作岗位。

  在劳动仲裁庭上,公司对调岗之举作出解释:一是公司从2019年11月开始订单量急剧减少,五金部员工工作量严重不饱和,为保障该部员工正常出勤,故将其调岗至柱仔部。二是公司愿意安排培训及学习,且此次调整不降低员工的工资待遇及福利,但梁某仍拒不接受调整工作岗位。三是现已经撤销五金部,不可能恢复梁某原来的工作岗位。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用人单位根据经营生产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不可避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劳动者应当服从工作安排。”劳动仲裁委认为,梁某拒绝调岗理由不充分且原所在部门已被撤销,故对其请求恢复原工作岗位不予支持,同时认定双方未解除劳动关系。

  反转

  法院:诉讼期间单位停缴社保应支付经济补偿

  可以说,第一个回合,公司“完胜”。然而,在裁决书生效后,公司并未通知梁某回单位上班。于是,梁某在2020年9月再次诉至劳动仲裁委,以公司未通知其回去上班,默认劳动关系解除为由,请求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9.9万元。这一次,梁某的请求仍未获支持。此后,公司仍然没有主动联系梁某回厂工作。

  面对公司一贯以来的“冷处理”,梁某并没有气馁。2020年12月,梁某以公司拒不履行生效裁决书,不为其提供劳动条件,且不依法缴纳社保为由,向公司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随后,梁某起诉至宝安区法院,要求单位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4.95万元。

  法院申理认为,在劳动仲裁生效后,梁某应及时返回新工作岗位,梁某主张单位未通知其复岗即为未提供劳动条件的理由不充分,不予认定。但梁某于2019年12月向单位申请缴纳社保,单位未在其提出申请后一个月内补缴,且双方劳动合同于2020年12月前未解除,故梁某于2020年12月可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解除日为单位签收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之日起即2020年12月5日。

  2021年8月,法院据此判决公司支付梁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4.95万元。公司不服,上诉至深圳中院。2022年1月11日,深圳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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