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跳槽遭原东家索赔120万

2022-03-25 来源:广东人社 作者:许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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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工报讯 (全媒体记者许接英)47岁的李荣(化名)原为深圳某医疗美容医院皮肤科的副主任医师,在工作近两年后,于2021年8月跳槽到当地另一家妇产医院继续执业。然而,李荣此举却惹怒了原东家,对方以违反竞业限制协议为由,索赔120万元。

  医院主张:

  离职医生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应赔120万

  深圳某医疗美容医院表示,李荣于2019年10月11日入职,担任美容医疗医生,劳动合同期限至2022年12月31 日。在职期间,其月平均工资为5万元。在入职的同时,医院与李荣签订了一份《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协议》。根据协议约定,李荣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一定期限内要遵守竞业禁止条约,非经深圳某医疗美容医院事先同意,不得在深圳市范围内以及该医院集团及连锁医院所在地城市范围内,参加与之有竞争性的活动或从事相同或类似的业务和工作,竞业禁止期限为离职后6个月内。同时,医院支付给李荣的收入中有30%是提前预支的保密补偿金和竞业限制补偿金。如李荣不履行保密和竞业禁止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应立即向医院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20万元(或以李荣在医院工作最后12个月内工资、提成、奖金、福利等的总额作为违约金,二者以高者为准)。

  2021年7月,李荣向医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1个月后办理离职手续。后来,深圳某医疗美容医院了解到,李荣已于同年8月底到深圳某妇产医院工作,该医院与自己存在经营同类业务“医疗美容科及其项下美容皮肤科”的情形,属于同业竞争关系。

  深圳某医疗美容医院遂于同年10月28日向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李荣严重违反了双方关于竞业禁止的约定,要求其支付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违约金120万元以及竞业限制补偿费26560元。

  医生辩称:

  日常诊疗工作不属竞业限制范围

  对医院的诉请,李荣辩称,自己仅为一名普通的医生,属正常的职业流动,无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他认为,首先,《劳动合同法》第24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自己是医院的皮肤科医生,从事皮肤科日常诊疗工作,仅为医院普通员工,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竞业限制的主体范围。其次,深圳某医疗美容医院所掌握和使用的皮肤美容诊断和治疗方法属于大众所知悉的公开技术知识,并不属于医院的商业秘密,不属于竞业限制范围。“我仅是已掌握技能的应用,医院无权限禁止我使用本就掌握的医学技术为患者服务。”

  李荣还称,离职时深圳某医疗美容医院并未要求自己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他说,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规定,竞业限制补偿费应当在员工离开企业后按月支付。如医院要求自己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应于一个月内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但对方并没有按时支付。“直至2021年9月30日,对方得知自己入职其他医院后,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银行转账向自己支付了一笔名为竞业限制补偿的款项26560元。”李荣表示,自己在2021年11月接到劳动仲裁开庭通知才得知汇款事宜,并第一时间将该笔来源不明的款项向原账号转回。

  仲裁裁决:

  竞业限制约定合法有效,医生应支付违约金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该案件进行了审理。仲裁委认为,该案件的焦点在于李荣是否有违当初签订的《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协议》约定。

  仲裁委认为,李荣作为医疗美容医生,系医院的技术人员,可以成为竞业限制义务主体。且目前并无法律及行政法规禁止医院与医生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法不禁止则可行,故本案中双方签订的《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协议》并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合法有效。李荣在离职后入职与原医院有同业竞争关系的医院,并仍在深圳市范围内,属于离职后在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内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医院诉请李某支付违约金,符合双方的约定及法律规定,本委予以支持。

  综合参考被李荣的工资水平及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时间,仲裁委认为深圳某医疗美容医院诉请的120万元违约金金额过高,故酌情将李荣应当承担的违约金调整为10万元。

  2021年12月,仲裁裁决被李荣支付申请人竞业限制违约金10万元;驳回医院其他的仲裁请求。

  得到这一判决结果的李荣显然不服,向深圳市罗湖区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改判自己无须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

  记者了解到,该案一审将于3月31日开庭。本报将继续关注。

  责任编辑:张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