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院、佛山中院分别发布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2022-05-10 来源:南方工报 作者:许接英 黄细英 吁青 王骁 李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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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发布了十大劳动争议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涉及劳动关系认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服务期约定等内容,涵盖传统劳动用工、新业态用工纠纷,以及疫情期间劳动纠纷等方面,集中反映了广东各级法院持续服务“六稳”“六保”,为统筹促进企业发展与维护劳动者权益、构建和谐劳动人事关系提供更加有力的服务和保障。以下为部分发布的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网络主播每日打卡考勤却被否认劳动关系

  法院:符合劳动关系法律特征构成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2019年6月,某传媒公司与李某签订《艺人签约独家经纪合同》,约定李某为该公司的签约艺人,李某每天工作八小时,在钉钉打卡考勤,根据公司安排完成短视频的拍摄,公司每月向李某发放“工资”,并按公司规定比例分配收益。后李某提起劳动仲裁,主张确认劳动关系及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传媒公司对李某实行考勤管理,决定李某的工作内容、工作步骤、工作成果的展示方式,拥有李某的工作成果,同时对收益分配进行了规定,向李某发放工资。李某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工作内容、步骤、成果等都没有决定权、控制权和主动权,其工作构成了传媒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双方实际履行的内容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遂判决双方构成劳动合同关系。

  典型意义:网络主播虽为新业态从业者,但仍应适用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来认定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本案从双方之间是否具有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分析双方是劳动关系还是其他关系,为界定网络主播劳动关系的认定提供示范作用,有利于保障网络主播享有的合法权益,同时促进线上经济的蓬勃发展。

  男子电话请假回家奔丧被单位开除

  法院:用人单位行使用工管理权应符合社会常情常理

  基本案情:张某是某钢管公司员工。2020年11月15日(周日),张某以岳母去世为由致电钢管公司请假回家奔丧,公司要求张某提交书面申请。张某于当天晚上离开广州并于2020年11月21日(周六)下午返回。2020年11月23日,公司以张某旷工三天为由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关系。张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因回老家参加岳母丧事而请假,符合中华民族传统人伦道德和善良风俗,且其已通过电话方式向钢管公司履行了请假手续,公司电话中并未明确表示不准张某请假,而仅是表示需要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张某的火车票显示的路途时间为4天,返回广州时已为周六下午,周日并非工作时间。张某周一上班时,公司直接作出开除决定,未给予张某补办书面请假手续的机会,缺乏合理性。故判令公司向张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典型意义:本案中劳动者没有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系客观原因所致,不存在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故意。用人单位行使用工管理权既要遵照相关规定,也要符合社会常情常理。本案的审理有利于引导用人单位合理行使用工管理权。

  快递员派件时猝死,快递站称双方系承包关系

  法院:企业内部承包不影响劳动关系的认定

  基本案情:张某2017年入职某货运公司当快递员。2019年9月15日,张某在快递站点装件准备外出派件时猝死。张某亲属起诉请求确认张某与货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货运公司提供其与向某签订的承包合同和张某出具的辞职信,拟证明货运公司自2019年3月起已将部分片区发包给向某。2019年6月,张某辞职后由向某聘请在其所承包站点继续工作,故张某死亡时已不是货运公司员工。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综合本案证据可以认定向某系货运公司的员工,其承包站点收派快递的行为属于货运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方式的改变,货运公司作为独立用人主体的地位并未改变,故判决确认张某与货运公司在2017年11月1日至2019年9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典型意义:新就业形态中存在用人单位利用自身优势地位,以内部承包等经营模式来规避主体责任等不规范行为。本案有利于倡导新业态企业依法合规用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两单位混同用工,互相推诿用工责任

  法院:支持劳动者主张确定的关联企业责任主体

  基本案情:张某在某文化公司负责对外销售篮球课程,但其工资和社会保险由某服装公司发放和缴纳。文化公司与服装公司均从事同一品牌相关工作,共用办公场所、考勤系统和微信工作群,财务和人事工作人员亦相同。两公司均未与张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张某申请仲裁,主张文化公司应向其支付2021年2月工资差额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差额。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文化公司与服装公司的经营业务、办公地点、组织人事、用工管理及财务等存在高度混同,可认定两公司存在混同用工的事实,张某有权要求文化公司承担用工责任。法院遂判决支持张某的请求。

  典型意义:近年来关联企业混同用工、企业间相互推诿用工责任的现象时有发生。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关联企业混同用工行为,根据劳动者的主张确定责任主体,有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员工进修后未满服务期辞职,被单位索违约金

  法院:《进修合同》对违约金的约定违法

  基本案情:陈某于2014年入职某医院。2016年3月,双方签订《进修合同》约定派陈某进修3个月,费用由医院承担,期满后陈某必须服务满五年,否则要退回进修期间的工资、补助、进修费等一切费用,同时少服务一年应赔偿违约金1万元及其他损失。该次进修共花费8560元,医院按相关规定向陈某发放了进修期间的工资。陈某进修结束后回到某医院工作,于2021年5月提出辞职。医院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陈某退回进修期间一切费用并支付违约金。

  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进修合同》中关于服务期未满须退回进修期间一切费用的约定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故医院要求陈某退还进修期间的一切费用,依据不足。陈某提出离职时离服务期满还差48天,故应向医院支付该48天对应的培训费用作为违约金。

  典型意义:获取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一项重要权利。用人单位不得违法与劳动者作出未满服务期须退回进修期间工资待遇的约定,变相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本案对推动用人单位依法保障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具有积极意义。

  性骚扰同事被解雇后,起诉原东家

  法院:用人单位可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梁某潮入职某玩具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其间,公司女员工刘某报警称多次在公司内公共场所遭梁某潮强制猥亵,后经公安机关查明属实,梁某潮亦对猥亵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因此,某玩具公司向梁某潮出具《开除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依据厂纪厂规解除与梁某潮的劳动关系。梁某潮对此申请劳动仲裁,后不服仲裁裁决并诉至法院,请求某玩具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安机关已认定梁某潮的猥亵行为属实,并处以行政拘留。劳动合同明确员工应遵守规章制度,梁某潮的行为侵犯女员工权益,扰乱了公司的管理、经营秩序,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依法可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据此,法院判决某玩具公司无需支付赔偿金。

  典型意义:职场性骚扰,既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也严重扰乱了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明确了用人单位制止性骚扰的义务。对于员工实施职场性骚扰的,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解除与加害人的劳动关系,无需支付赔偿金。(来源:南方工报 作者:全媒体记者许接英 黄细英 通讯员吁青 王骁 李婵

  责任编辑:张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