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性裁员能裁掉工伤职工吗?

2022-05-17 来源:南方工报 作者: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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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回放】

  管某于2009年入职某矿业公司矿工岗位,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2018年1月,管某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2020年10月,因公司经营问题,管某收到了公司发出的经济性裁员通知以及终止劳动合同告知书。管某表示,他在2020年3月因工受伤,经韶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劳动功能障碍残疾等级为十级。管某认为,公司终止与他的劳动合同关系,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他请求韶关始兴县人民法院判令公司继续履行与自己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经济性裁员能裁掉工伤职工吗?管某提出与被告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诉请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法院判决】

  韶关市始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如出现困难,可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经济性裁员,但裁员的范围亦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之规定,由于管某在被告公司裁员前便已构成工伤,故被告公司以需经济性裁员为由与管某解除劳动关系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管某要求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

  综上,始兴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继续履行与原告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来源:南方工报 作者:林鑫)

  责任编辑:蒋灵茜